宁产业办〔2020〕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宁海县产业政策优化和实施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产业政策优化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双优”宁海战略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经济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紧密衔接“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重点扶持“365”工业产业集群、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的县内企业,推动优势产业不断壮大、新兴产业快速培育,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企业获得感,全力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紧扣产业发展趋势,瞄准全产业链高端环节,构建一个总纲、五大产业政策类别和多个重点产业专项政策扶持体系。企业可享受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发展等方面专项扶持,也可同时享受人才团队、科技创新、企业上市、土地供给、质量提升等方面共性政策扶持。
(二)要素性原则。全面整合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有效保障企业发展用工、用房、用地、融资、信用等要素。加大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扶持力度,对标宁波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引进“3315计划”,组织评选宁海县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团队项目,促进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落户宁海,为今后我县新经济、新动能培育发展提供支撑。
(三)持续性原则。围绕企业投资、建设、融资、研发、经营、上市等持续发展阶段,提供全生态周期服务,设置奖励、补助等多种扶持政策。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可根据需要申请不同类型政策扶持。
(四)便捷性原则。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原则上按认定条件、投资约定、技术改造、经营贡献、企业上市等模块设置,按照一个产业制定一个扶持政策。企业查阅所属领域的政策文件,即可获知所能享受的全部扶持政策,达到奖励标准的即可获得扶持,确保企业对申报结果可预期。为便于企业申请办理,政策兑现统一纳入宁海县“最多跑一次”改革类目,逐步实现网上申报兑现。
(五)不重复原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自由申报,重点推荐,择优支持”的原则,享受同一类别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及项目,参照高级别支持标准执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县级各项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从高兑现;同时符合市、县级条件的项目,应优先申报市级,如有差额,则差额部分由县级财政补足;同一企业同一奖补项目是在原有基础上升级的,补足差额。
三、扶持对象
凡在宁海县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依法纳入宁海县属地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在宁海县注册运营的金融类机构,以及县政府认定的其他扶持对象(含个人)。除本政策体系条款有明确列具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符合相关条件享受产业政策奖补资金的企业、个人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缴纳税收,符合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化要求,具有较好的财务核算记录。“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以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Ⅳ类环境污染事件、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被列入税收信用D类的申报单位,不得申报享受产业政策奖补资金。
四、扶持导向
(一)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企业精准智能化改造,实现“机器换人”技改全覆盖;支持文具、模具、汽车零部件等优势传统产业纵深发展,推动制造业向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高端延伸;推进科技创新,推动重大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和科研成果转化;做大做强建筑业,提高建筑业产能和产业带动力;鼓励企业上市和兼并重组,加快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二)支持服务业高水平发展。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科技化转变;加快金融服务业创新,构建新兴金融生态,更大范围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加快商贸业发展,培育高端商贸业发展新动力,培养个性特色鲜明具有消费引领作用的时尚商业综合体;加快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依托“中国旅游日”发祥地,打造全域旅游、文化旅游、时尚运动、山海静心、休闲康养之都;加快总部经济回归,打造科研、营销、资金、人才、信息等高端要素集聚平台。
(三)支持农业全产业链融合发展。培育形成“366”乡村产业发展体系,实现三次产业精准融合发展;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结构优农、主体强农、质量立农、品牌惠农、科技兴农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种养植、供产销一体化联动发展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四)支持开放型经济高品质发展。支持进出口贸易企业做大做强,培育跨境购贸易竞争新业态;开展外商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盯牢全产业链高端环节的引进和落地,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并购、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
(五)支持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坚持树立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的理念,加快引进汽车领域、物流专业、金融创新、生物医药、文创领域、新型材料、电子信息等高端人才,以更加积极有效的人才政策聚天下英才,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全面发展。
五、组织保障
(一)纳入“最多跑一次”改革范畴。奖补项目必须由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指南。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奖补项目兑现办理流程原则上以该文件为准,具体流程由各申报指南确定,相关奖补项目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及时公告。
(二)落实职能部门主体责任。职能部门按职责执行本政策,县发改局负责落实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县经信局负责落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县科技局负责落实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及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县住建局负责落实建筑业发展政策,县交通局负责落实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农业农村发展政策,县商务局负责落实开放型经济和商贸业发展政策,县文广旅游局负责落实旅游产业发展政策,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落实质量提升扶持政策,县招商中心负责落实招商引资政策,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县金融办负责落实要素保障政策。
(三)做好新旧政策有序衔接。原相关政策中涉及对企业奖励、补助的政策以本政策为准。对已享受原政策年限未到期的,执行到原政策规定的期限为止。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宁海县产业办负责解释。根据宁海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六、其它说明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保障政策实施的各项实施细则、绩效考核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县产业政策优化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产业办”)审定后实施。县产业办负责对政策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促落实。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需经县产业办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产业扶持资金的统一管理、调配、监督,合理使用资金,形成相对固定的政策扶持资金预算专项。各专项资金及其组成按年初预算资金兑现,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资金。
(三)西店镇、省级经济开发区可在本政策框架下,自行制定产业转型升级政策。
(四)除新注册的企业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的各项补助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本政策中的“以上”、“达到”均含本级,投资额不包含拆迁和土地成本。对投资较大或者重大项目已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附件:
1.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2.关于促进建筑业做大做强的扶持办法
3.关于促进服务业高水平发展的扶持办法
4.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扶持办法
5.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附件一
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为加快推进“365”产业集群发展(“3”是指文体办公、电子信息、汽车制造及模具3大五百亿级产业,“6”是指节能环保、关键器件、智能家电、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6大百亿级产业。“5”是指聚焦软件和信息服务、智能制造服务、智能物流、“5G+”产业、通用航空等5个领域为重点的新兴产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数字经济
第一条 支持数字产业化
1.鼓励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新成立的软件企业两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纳入统计核算的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的房租给予配套补助。
2.支持数字技术产业化。对企业应用数字技术开展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其研发投入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二条 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1.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工程。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列入县级计划的智能制造项目,按其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开展信息化应用。对投资额2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按其软件及设备投入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3.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推广。对服务于本地制造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进行认定和考核,首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年度考核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4.鼓励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数字化能力建设,对数字化建设软性投入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章企业培育
第三条 支持企业开展增资扩产改造
1.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内生型工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其中设备及软件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以上且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亩奖励;对符合用地集约条件的,用地基准价可以下降一定幅度。
2.对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投产后两年内年产值新增1亿元且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的,项目投产后,以企业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当年地方综合贡献新增10%以上的部分,按地方综合贡献的80%,连续三年给予企业奖励。
3.鼓励我县总部型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引进县外项目达到条件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条 开展企业梯队培育
1.实施“215”企业培育工程(“2”是指2家500亿以上级企业,“1”是指10家50亿以上级企业,“5”是指50家5亿以上级企业),每年以企业规模、发展速度等指标作为培育工程入围门槛,综合施策分类培育,形成500亿级、50亿级、5亿级三大培育梯队,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2.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
第五条 实施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培育计划。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达到300万元、1500万元和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同比增长12%、10%和8%以上的部分,分别给予40%、50%和60%的奖励。
第三章转型升级
第六条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1.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企业实施的提质增效、设备更新改造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其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总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获评市级以上首台套产品的,奖励10万元。
2.推进绿色制造。对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用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按年腾出用能量,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对按规定完成锅炉淘汰改造的企业,给予10万元每蒸吨的奖励;对节能设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年综合节能量达到要求的改造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对开展清洁生产、水(电)平衡、能效评估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获得县级以上绿色制造示范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对其他绿色制造和“低散乱”重点区块(行业)整治提升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支持我县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每年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引导优势产业集聚发展,提升全县产业发展水平。
第四章科技创新
第八条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认定为县级科技型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网上初审的,给予5万元奖励,已认定为县级科技型企业的不再给予奖励。对首次进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百强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市、县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研究院建设,对新认定为省、市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重点企业研究院的,给予300万元奖励。积极探索设立研发飞地,鼓励企业建立异地研发机构、海外孵化器。
3.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企业和创客利用公共服务平台、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产学研合作、购买科技服务等方式开展协同创新。设立科技创新券,按创新主体实际支付的30%给予奖励,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企业购买科技服务奖励不超过10万元,创客购买科技服务奖励不超过5万元。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县内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前三年每年给予20万元的运行经费奖励,引进落地产业化项目的,给予10万元奖励。继续实施科技奖励政策,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
4.支持各类高水平创新载体发展。积极扶持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鼓励各类主体建立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对认定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县级、市级创客服务中心的,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奖励。
第五章要素保障
第九条 引进企业高端人才团队
1.加大创业资助力度。对申报入选我县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的创业团队,按A类、B类、C类三个层次,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创业经费资助;对申报入选宁波“3315计划”及资本引才项目的创业团队,给予1︰1.2的创业经费配套,最高2000万元。对申报入选宁波“泛3315计划”的创业人才和团队,个人按每人30万元给予资助,团队按市补助标准减半给予资助。
2.提供创业场所租金补助。对入选的人才创业团队,其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实施房租补助。企业注册落地后前两年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补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每年最高25万元)。
3.激励企业快速发展。人才创办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根据销售、贡献等指标,五年内发展成长较快、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经认定后再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资助经费。
4.支持引进高端创新人才。对申报入选我县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的创新人才,按支付给人才年薪的30%给予用人单位补助,每年最高20万元,补助期三年。对申报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和市“3315计划”的创新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人才经费资助;同时分别按其年薪的50%、40%、30%给予用人单位补助,每年最高30万元,补助期三年。
对申报入选我县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的创新团队,按A类、B类、C类、D类四个层次,分别给予用人单位最高10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对申报入选宁波“3315计划”的创新团队,给予1︰1.2的研发经费配套,最高2000万元。对申报入选宁波“泛3315计划”的创新人才和团队,个人按每人30万元给予资助,团队按市补助标准减半给予资助。
第十条 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1.对境内上市企业给予最高1200万元奖励。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自第一次股改基准日起,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根据其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在企业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相应的贡献人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奖励;股改成功后,奖励30万元;上市辅导备案后,奖励200 万元(扣除股改奖励的30万元);IPO申报材料受理后,奖励 400 万元;首发股票成功的,奖励200万元。
2.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并首发股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3.对我县企业通过县外买壳等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本县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4.县外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迁至本县且5年内不迁移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5.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进入精选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6.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优选板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7.对在宁海县设立的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并依法缴纳税收的个人股东,按其地方综合贡献的7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畅通融资支持
1.支持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每年给予县担保中心不低于500万元的担保风险补偿金。鼓励保险机构拓展城乡小额保证保险业务,对年度平均保险费率不超过2%的,按承保金额的0.5%内给予奖励;当年承保金额有较大增幅的,再给予一定奖励。
2.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设立总规模为2亿元的科技金融贷款额度,对合作保险(担保)机构保险费率不超过1.5%的,按承保金额的1%内给予奖励。
3.鼓励小微企业开展财产保险。对开展政策性小微企业财产保险项目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4.运用平台公司设立母基金参股的杠杆作用,加快引导资金的流转速度,扶持我县拟上市企业、智能装备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初创企业。
第十二条 加强企业用地保障
1.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在出让合同无约定,且符合规划、建设、国土、消防和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工业用地分割转让。
2.对以资产收购形式并购重组涉及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准入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依法办理出让、转让手续。
3.对不动产权证资料不全的被兼并重组企业、拟上市培育企业,符合产业导向目录、项目建设规划、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且无权属纠纷的,准予按有关规定补办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申领不动产权证。
4.鼓励工业企业闲置资产流转。鼓励通过司法处置、协议转让等多种方式盘活闲置资产,对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按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的50%奖励给受让方。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不享受该奖励政策。
5.在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确需在工业用地内设置管理、后勤服务等附属设施的,其附属设施用房占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且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超过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10%;在工业园区外的工业项目,其附属设施用房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超过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15%。
附件二
关于促进建筑业做大做强的扶持办法
鼓励企业晋升资质。
对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达到特级、一级、二级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升为一级的,奖励10万元。对已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新获得交通、电力、水利、铁路行业资质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引导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根据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实施建筑业企业培育工程,将工程结算收入在2亿元-5亿元且连续三年增速达到10%以上的企业,纳入建筑业企业成长培育名单,享受相应奖励。对新引进特、一级建筑企业,可根据地方综合贡献程度给予一定奖励。
鼓励企业开拓县外市场。
根据建筑业企业承接县外项目且企业所得税回我县缴纳的,对承接县外一定规模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根据该项目地方综合贡献,项目结算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结算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不超过25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企业组建或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组建研发机构的,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创建国家级、省级(包括外省)工法的,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或应用BIM技术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附件三
关于促进服务业高水平发展的扶持办法
第一条 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优
1.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优。实施服务业重点企业领跑培育工程,每年以企业规模、发展速度、经营效益等指标作为评价标准,形成50亿级、20亿级、10亿级、5亿级、亿级以上五大培育梯队,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经统计部门认定,对年内达到规模并首次纳入统计核算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2.加大现代服务业投资项目奖励。对于城区内投资额在1000万元(其他地区5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新、改(扩)建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城区和非城区区域划分按县规划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加快推进服务业集聚
1.加快总部经济集聚区建设。高水平推进县域内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做大做强若干个主要产业集团;引进和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高成长性总部和创新型总部;培育一批金融楼、外贸楼、商务楼、科研楼、专业服务楼、现代物流楼等税收总部楼宇。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2.推进各类特色街区、商业综合体建设。建成后投入运行满一年,且限上企业和限上直营连锁达10家以上,年度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2亿元以上,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助。
第三条 全面支持物流会展行业
1.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获得国家5A级、4A级、3A和2A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每晋升一级给予补差价奖励。首次列入交通部规上企业名录库给予5万元奖励。
2.支持物流企业加大设备投入。航运企业当年新造或县外新购船只单艘运力规模在10000载重吨以上非老旧散货船舶,承诺在宁海经营5年以上的,按每年12元/吨补助五年。对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物流企业购置物流专用设备及运输车辆,当年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不含税)以上的,按投资额的6%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一年内超限、超载等违章行为三次以上且违反交通安全法三次以上未处理的车辆不予补助。
3.支持快递业发展。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快递企业做大做强,推进农村物流标准化网点建设。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4.推进会展活动举办。支持会展产业发展,对重要展会的摊位费、特装费、样品运输费和交通费等给予一定补助。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 提升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1.引导商贸企业开展品牌创建(招引)和连锁经营。对新获得老字号、钻级酒家酒店、绿色商场等称号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拥有3家(含)以上连锁经营的限上商贸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每新增一家连锁企业(门店),每家奖励3万元。被认定为省、市商贸特色(示范)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10万。对新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放心农贸市场创建计划且验收合格的,新创建的奖励10万元/家,续建的奖励6万元/家。
2.着力推进邻里中心建设。对新建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利用闲置房屋投资10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邻里中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运营补助。
3.支持家政行业发展。对拥有固定员工30人以上,家政服务员“持证”比率达到80%以上的限上家政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加快培育商务服务业。对在我县新注册登记且发展潜力较大的商务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可按绩效考核给予一定奖励。
5.支持旅游产业发展。鼓励提升旅游产业品质,推动全域旅游发展,拓展旅游市场客源,具体细则另行制定。鼓励乡村旅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鼓励发展信息服务产业
1.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楼宇(园区)正式挂牌且整体入驻率达到70%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连续三年开办运营费奖励,奖励标准为第一年80万元,第二、三年各40万元。
2.鼓励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当年新获得以政府名义公布的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获得国家、省、市级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省级以上电商类竞赛三等奖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安排30万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电商发展,对我县农村电商龙头企业、示范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3.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通过B2B(B2C)实现年网上交易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万元)、50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5000万元)、10亿元(1亿元)的,农电商企业年网上交易额首次突破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在天猫等第三方平台新开设网络店铺,运营满一年并有正常营业收入的,天猫每家给予5万元补助,京东、苏宁等每家给予2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每年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运营补助。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活动交流等,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六条 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
支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推动外贸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开展境外经贸合作,帮助企业减负避险,鼓励企业开展服务贸易,鼓励各类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条 推动企业高品质发展
1.支持企业加大专利创新投入。支持企业申请专利,对取得发明专利的,按不同类别予以奖励。在有效期内的国内发明专利,第7—15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被认定为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奖励(高新技术企业除外)。鼓励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建立科技代理等公共服务平台,并根据其代理授权发明专利数量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2.支持标准创新。鼓励企业主持和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主持制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参与制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主持修订和参与修订的,按照上述同类标准减半奖励(如同一项标准有多个企业共同参与制修订的,奖励资金平均分配)。主持“浙江制造”标准制订的,奖励1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10万元、5万元。承担省、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承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联合秘书处的减半补助。
3.支持优秀品牌。新评为驰名商标(除司法认定外),奖励50万元。新注册成功的宁海区域公共品牌每件奖励5万元。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产品证书的企业,奖励20万元;其后每新增1个产品证书奖励10万元;通过“自我声明”模式获得的,奖励10万元。对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奖励10万元。
4.支持质量领先。为引导和鼓励企业(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开展工作绩效评价和一线班组质量管理成果发布等活动,并对成效显著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20万元(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实施细则)。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创新奖)、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组织),按获奖金额的5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附件四
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推进结构优农,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益
1.深化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加快推进三门湾现代农业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争创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科技示范区。
2.开展乡村振兴产业培育行动。培育形成“366”乡村产业发展体系。高质量推进以水产、茶叶、水果为主的“3+X”主导特色农业全产业链建设;加快推进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主食加工、出口加工、商贸流通等6个现代加工流通产业;加快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乡村文体康养、乡村现代化服务业、乡村体验农业、乡村创意农业、乡村数字农业等6个三产融合发展的乡村产业。支持一镇(乡)一品、特色农业强镇和田园综合体建设,开展精品绿色农产品基地、种植业“六园”等创建。
3.加快推进绿色畜牧业发展。支持绿色畜牧业发展,优先支持岔路黑猪产业发展,建成岔路黑猪良种繁育场,推进黑猪产品深加工,提升产品附加值。鼓励开展岔路黑猪地理标志产品认定。
4.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加快新品种研发繁育基地建设和培育“育繁推一体化”现代种业企业,支持种苗农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
5.加快主导特色产业转型发展。实施农业绿色发展行动计划,提升产品品质,打造特色产业集群。支持茶叶、柑桔、西甜瓜、蔬菜、笋竹、白枇杷、香榧、桃子、洋芋等产业转型发展。鼓励发展木本油料产业。鼓励建设山黄精等特色中药材基地,推动道地药材精深加工。
第二条 推进主体强农,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
1.加快农业龙头企业提升发展。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组建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运行满一年达到规范化标准的,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机器换人”工程。对符合条件的,按技改投入实际完成投资,县级龙头企业给予8%补助、成长型企业给予6%的补助。列入市级补助项目的,按规定给予配套补助。
2.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质发展。对首次认定为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5万元和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县级、市级、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达到规范化标准的,给予每家一次性适当补助。
第三条 推进质量立农,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1.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行业组织制定推广国内外先进标准,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程度。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省级地方标准)和市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补助,参与制定的,排名在参与单位首位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2万元补助。主持修订和参与修订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补助。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通SC、HACCP、ISO 、AIB、GAP、FDA等认证的,每件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
2.加强农产品质量认证。全面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森林食品的,每个产品给予市、县二级财政最高不超过2.5万元补助,按规定通过复查换证的,每个产品每次给予市、县二级财政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助;当年新获得绿色食品(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补助(同一经营主体同类系列产品统一按一个产品补助,且同一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3个产品),按规定通过续展的每三年给予市、县二级财政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助,同一主体同一年度续展3个产品的,市、县二级财政补助补助5万元封顶。对当年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市、县二级财政最高不超过25万元补助,新通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
3.强化农业资源化综合利用。持续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创建,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强化水产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确保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重点开展秸秆、稻壳、果蔬皮渣、夏秋茶、畜禽骨血等副产物综合利用加工,推进“生产-加工-产品-资源”循环发展。
第四条 推进品牌惠农,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1.推进农业品牌创建。实施“宁海珍鲜”公用品牌战略规划和农业品牌三年行动计划。打造宁海县全域农产品品牌。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除司法认定外),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省名牌产品(名牌农产品)、市名牌产品(名牌农产品、特色农产品产业区域公用品牌,知名农业企业品牌或绿色优质农产品主体品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
2.加大农产品市场开拓力度。对实现网上交易首次突破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提升一个等级,实行补足差额奖励。
3.加强品牌宣传推介活动。支持新型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对参加国(境)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给予补助。对参加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交易会、农博会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省内每次给予0.3万元参展补助、省外每次给予0.5万元参展补助,特装企业每次补助2万元。对参加由市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农民丰收节、特色小吃展等临时性展示展销活动,每次给予0.1万元补助。对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参加优质农产品评奖活动获得市级以上农产品金奖、银奖(优质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和0.5万元;国(境)外参展的除享受市级以上补助政策外,每次给予2万元摊位补助,境外设立办事处的,运行满一年后,每家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农业开发区管委会在县外组织举办的特色农产品展示展销推介活动的,每次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在宁波市优质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常年设摊展示展销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实际缴纳的摊位费给予30%补助(由宁波市名优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代办)。
4.加强农产品优秀购销大户培育。每年评选15个优秀农产品购销大户和5个优秀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大户(或组织),对评选出的优秀购销大户和优秀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大户(或组织)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电子商务销售大户或组织同一年度不与网上销售补助同时补助)。
第五条 推进科技兴农,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
1.加快推动“星创天地”建设。对认定为县级“星创天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助。
2.强化农业科技推广应用。组织实施现代农业科技专项行动和重大技术推广项目,加强良种、良田、良机、良法的集成配套技术引进示范推广。大力发展智慧农业,开展物联网应用示范,创建“精准农业”大田示范点。
附件五
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加大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对新引进(包括增资、并购等,下同)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项目(房地产业、类金融业、投资性公司、外方股东贷款、无形资产等项目除外,下同),可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贡献程度等情况,由各乡镇(街道)或园区结合县地方综合贡献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条 加大对先进制造业外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对新引进实际外资(按商务部统计制度口径,下同)50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行业规定要求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从营业年度起,第一年给予该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80%奖励,后两年给予40%的奖励。其中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每年可增加该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10%奖励;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实际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以上且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亩奖励。
第三条 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培育力度。引进对全县经济发展有重大引流、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优质现代服务业项目或企业,可签订招商协议约定地方综合贡献基数,按其综合贡献和发展增速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条 加大对现代农业的扶持力度。对新引进总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实际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高效经济农作物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产品产后加工、储运、贸易等现代农业项目,根据其投资规模和贡献程度,经综合评估,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条 加大招引外资的激励力度。对为我县成功引进外资项目(房地产业、类金融业、投资性公司、外方股东贷款、无形资产等项目除外)的国内外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给予项目引荐奖励。单个外资项目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且实际外资300万美元以上,自项目注册或增资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实际外资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年内注册资金没有到位的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