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2021〕17号
全县各茶叶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望海茶区域品牌使用管理,提高品牌信誉度和影响力,促进我县茶叶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望海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希望全县各茶叶生产经营单位加强质量管理、规范包装行为、重视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望海茶品牌信誉,共同为我县茶叶产业发展作出贡献。
附件:1. 望海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2. 宁海县茶叶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3. 望海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
宁海县农业农村局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海县茶产业和文化促进会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
望海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望海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简称望海茶商标)使用,不断提升望海茶品牌的信誉度和影响力,推动宁海茶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宁海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望海茶商标是宁海县区域公共品牌,用于证明产自宁海区域的特定茶叶品质和原产地属性,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在外包装上使用“望海茶”字样的茶叶产品,必须产自宁海县区域内。
第三条 宁海县茶产业和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县茶促会)是宁海县政府授权的望海茶商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负责望海茶商标使用规则的制订和管理,并对相关企业的茶叶包装印制进行审核监制。
第四条 望海茶商标为“望海茶”字样(图样一致)。
第五条 鼓励望海茶生产经营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户)使用“母子商标”,望海茶商标为“母商标”,企业注册商标为“子商标”。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申请使用望海茶商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在县域内自有茶园基地100亩以上或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茶叶生产经营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户);
(二)为县茶促会会员;
(三)有注册商标;
(四)有SC证书;
(五)有良好的诚信度,近二年内无较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受处罚记录,且茶叶质量安全检测合格;
(六)能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按规定缴纳各项规费。
第七条 望海茶商标使用单位应向县茶促会提出申请,填写《望海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土地承包合同、年销售报表、营业执照、SC证书、注册商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厂房、包装车间内、外部照片,一式三份。
第八条 收到申请后,县茶促会会同相关部门派员实地核查,在15天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签署批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批准使用望海茶商标的单位应与县茶促会签订《望海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协议书》,发给望海茶商标使用授权书,并报县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包装
第十条 倡导简化包装,按照“简洁大方、合理美观、体现特色”的要求进行包装设计,适应绿色消费趋势。积极开发包装新产品。
第十一条 包装标签要素应执行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则,标明名称、配料、产区、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SC证书号、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第十二条 望海茶商标应印刷在包装箱、罐、盒的显要位置,使望海茶商标字样突出显示,企业商标(图形、文字)占用面积不得大于望海茶商标字样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授权望海茶商标使用的包装应当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采集图案、印制、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注商标注册号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354号)的相关规定。
全面实行包装使用“二维码”,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四条 授权望海茶商标使用的单位在包装印制前应向县茶促会提供包装样稿(包装式样、标签文字),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印制。包装材料选用应符合国家包装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县内无包装资质的茶叶加工企业使用望海茶商标的,在保证茶叶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委托有品牌使用包装资质的茶叶企业进行包装,并收取合理费用。公司应对包装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望海茶商标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品牌意识,严格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不断提高技术管理和制茶工艺水平,提高茶叶品质,提升品牌美誉度。
第十七条 全面实施茶叶质量安全监管,增加检测次数。望海茶商标使用单位每年在同一基地的抽检不少于2次(鲜叶、成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 县茶促会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茶企开展茶叶质量、包装规范、标识使用、SC认证、农业投入品使用等检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 望海茶商标使用单位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县茶促会上报当年茶叶产销情况,并按规定缴纳商标使用费。
第二十条 凡印有望海茶商标的包装材料包括企业自主开发的包装材料,不得出售、转让、赠送,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品牌信誉。
第二十一条 望海茶商标授权使用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人代表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县茶促会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经营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县茶促会申请延续,重新填报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县茶促会建立全县茶叶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档案,采集生产、销售、社会诚信和检查记录等有关信息,以此评定各茶企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A、B、C级,评定结果在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个人对我县茶叶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以及扰乱市场行为向县茶促会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望海茶商标使用权,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一)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
(二)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
(四)私自出售、转让、赠送印有望海茶商标的包装材料给他人使用的;
(五)违规经营、掺假掺杂、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权益,败坏品牌信誉的;
(六)企业信用等级评为B级及以下的;
(七)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证照逾期未换发或吊销的;
(八)其他有损望海茶品牌信誉的。
第二十五条 对信誉良好,为品牌宣传、推广作出贡献的,经营规范、茶叶销售量增长较快带动产业发展影响较大的,予以通报表彰,并推荐有关部门优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 1月 20日起施行。
附件2
宁海县茶叶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我县茶叶产业发展水平,增强规范生产经营意识,营造企业主动向上氛围,根据《望海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茶叶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由县茶产业和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县茶促会)根据茶叶生产经营企业的各类信用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评定标准进行的综合评价等级。
第三条 本办法的信用信息,是指信用等级评价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评价有关的各项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县茶促会的所有会员。
第五条 县茶促会负责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制订、信用信息的采集、组织评定和评定结果的公布。
第六条 信用信息采集和等级评定,坚持“合理、客观、公平、公开”的原则。采集信用信息实行日常检查分类记录和企业提供材料相结合,企业要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信用等级分A、B、C三级,A级为信用优秀单位,B级为信用改进单位,C级为信用警示单位。
第八条 信息种类和分值分类如下:1、生产行为方面,分值15分,要求应用标准化技术、茶园管理生产记录齐全;2、销售业绩方面,分值15分,要求建立完整的茶叶产品产、销台账,其中A级信用企业年茶叶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年销售增长幅度5%以上;3、监督检查方面,分值25分,要求质量安全抽检合格、SC认证条件与申报一致(主要包括厂房环境整洁有序、有相应的技术人员、独立的包装车间)、品牌商标使用规范;4、品牌宣传方面,分值20分,要求门店、包装材料、宣传资料突出望海茶品牌宣传;5、管理制度方面,分值25分,要求遵守望海茶商标使用和包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企业实施“公司+农户”合作方式收购茶农茶叶100亩以上,带动产业发展的,可加分,分值5—10分。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评为A级:
(一)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
(二)生产经营较严重违法违规,被依法查处的;
(三)收购县外茶叶使用望海茶商标的。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定每二年评定一次,由县茶促会召集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共同评议,根据日常检查记录、企业提供材料和有关部门意见综合打分评定。打分采用百分制,分数85分以上的为A级,70—84分为B 级,69分及以下的为C级。
第十一条 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茶促会在接到申诉的15天内完成申诉事项审核,若申诉理由成立的,调整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企业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B级的,由县茶促会授予相应的牌子。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在评定期间发现信用指标值下降的,则及时降低信用等级。A级信用企业,在评定期间保持信用良好,对我县茶产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成效突出的,在下一评审期可升格为AA级,依次类推,最高为AAA级。B级信用企业,在一年内落实改进措施,达到A级指标值的,则可升为A级。C级信用企业应督促限期整改,在一年内落实整改措施达到上一级指标值的,则可升为B级。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单位,可作为望海茶商标使用条件,帮助企业优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并在媒体上宣传表彰,提升企业形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将评定结果提交有关部门,不得享有政府扶持政策,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在有关媒体予以暴光,并增加质量抽检次数,予以惩戒。
附件3
望海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
1、基本信息 | 企业 名称 | |||||||
企业 地址 | ||||||||
法人或 负责人 | 姓 名 | 性 别 | ||||||
身份证号 | 学 历 | |||||||
专 业 | 联系电话 | |||||||
企业用地面积 ㎡ 建筑设施面积 ㎡ 其中: 生产加工面积 ㎡ 仓储面积 ㎡ 包装车间面积 ㎡ 冷库面积 ㎡ 其他面积 ㎡ | ||||||||
企业职工 人 其中:管理人员 人 销售人员 人 | ||||||||
是否通过SC认证: 是 □ 否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2、生产经营 情况 | 自有茶园面积 | 亩 | 收购茶园面积 | 亩 | ||||
年制茶产量 | kg | 年销售额 | 万元 | |||||
3、申请 理由 | 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4、乡镇政府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5、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6、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