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19594391/2021-421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1-12-24
发布日期
2021-12-24
发布单位
县医保局
宁海县医疗保障局 宁海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海县税务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及不足年限补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4 15:36:57 信息来源:县医保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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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医保〔202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党办〔2021〕70号)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调整缴费年限有关政策的通知》(甬医保发〔202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一)调整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享受条件

2021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应同时具备的条件调整为:

1.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

(二)年限核定办法

1.医保缴费年限包括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本县实际缴费年限以及外地转入年限。

2.对2021年7月1日前医保缴费年限进行系数调节,调节系数=调整后规定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调整前规定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

3.按系数调节后核定的缴费月份数不足1个月部分,按1个月计算。

4.2021年7月1日(含)后在我县新参保的参保人(含转出后又重新转入的),其外地转入的2021年7月1日前医保缴费年限不予上述系数调节核定。

(三)年限折算办法

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时,原大病医疗保险及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按2:1的比例、原过渡期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按2:1的比例、原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按4:1的比例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折算后已缴月份数不足1个月部分,按1个月计算。

(四)退休人员不足年限缴费办法

退休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可选择一次性补缴或按月延续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1.一次性补缴的,以办理手续时执行的社平工资90%为缴费基数,按6.3%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至20年。

2.按月延缴的,延缴缴费基数按延缴时执行的社平工资100%确定,缴费比例按对应月份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执行。延缴人员在按月延缴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达到规定年限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有条件补缴的,也可申请中止延缴,按医保退休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足余下部分的年限。

3.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或者延缴人员提前一次性补缴费用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二、衔接期缴费办法

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衔接期。

(一)期间办理医保退休一次性补缴手续的,采用按新老政策计算补缴金额孰低法,确定年限不足一次性补缴金额。

(二)期间按月延缴的,按原延缴标准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宁海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9号)文件中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海县医疗保障局                     宁海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海县税务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