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市监特〔2022〕4号
西店分局、各科(室)、所,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各叉车使用单位:
现将《叉车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9日
叉车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近三年,我省共发生场车(含叉车)事故15起,占事故总量的60%,全部由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章作业引发。叉车事故多发,更多地暴露出作业过程中管理缺失、司机操作不规范等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仍然突出。同时疫情反复也更易出现作业人员不到位、设备检查不到位、操作流程不到位等“三个不到位”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除险保安”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有效预防叉车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社会和谐稳定和企业安全发展,现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引,严守“一条红线”,坚持“三个必须”,压实“四方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相关会议精神,集中整改治理一批严重事故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防范叉车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二、整治目标
通过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全面掌握我县相关企业叉车使用安全管理状况,建档立制,查遗补漏,推动叉车使用单位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叉车使用安全管理水平,有效消除使用“三无”(未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无证操作)叉车现象。积极探索实施叉车物联智控,鼓励投保叉车安全责任保险,严格落实作业扫码,鼓励企业开展叉车作业人员技能竞赛等活动,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严格安全操作规程,提高作业人员技能水平。
三、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范围为《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14 年114 号)中规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重点为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简称“三区”)使用的叉车,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四、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
五、整治内容
(一)严格履行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各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主体,使用已办理注册登记并悬挂场内机动车辆牌照且在检验有效期限内的叉车,配备数量足够且持证的叉车作业人员,依法建立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叉车安全技术档案,制定符合实际的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定期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同时加强叉车使用环境的监督管理,规范叉车作业环境,严禁在恶劣环境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野蛮作业,对“三区”内的叉车作业空间和行驶通道进行明确的划分,采取必要的警戒和防护措施,严防行人与车辆混杂无序滋生事故隐患。
叉车承租使用单位,对进场使用的叉车应查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叉车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生产的或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叉车,以及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租赁协议明确管理职责并做好定期维护保养工作。叉车销售单位应建立叉车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或者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叉车。叉车修理单位不得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资质范围从事修理工作。
(二)严格开展叉车使用情况排查。西店分局、各市场监管所要全面清查辖区“三区”范围内叉车车辆数量、车辆信息和作业人员等情况,并建立基础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向叉车使用单位发放《叉车安全使用告知书》(附件1),叉车使用单位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尤其督促叉车使用单位使用或租赁已经注册登记且通过法定检验的叉车。督促企业配备数量足够的持证叉车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定期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督促叉车作业人员利用“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开展叉车作业人员扫码作业功能应用,有效防范无证驾驶。
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叉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办理使用登记(无牌照)的,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作业人员无证或未配备作业人员的,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专项行动,打击“三无叉车”(无牌照、无检验、作业人员无证),将长期流动作业,逃避监管的叉车纳入监管。
(三)严格规范叉车作业人员培训发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要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管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源头治理,严格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并在叉车取证培训中开设叉车安全管理第一课,签订《叉车安全驾驶告知书》(附件2),努力遏制和消除叉车事故产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行政审批科在换发证时要加强不间断作业要求,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以及无违章操作、未造成事故等情况审查,并与作业人员签订《叉车安全驾驶承诺书》(附件3)。
(四)严格实施叉车检验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主动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在叉车检验时协助向叉车使用单位发放《叉车安全使用告知书》(附件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施检验,对发现《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清理和补充叉车基础数据工作;发挥技术优势,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五)试点开展叉车“物联网+保险”管理模式。试点实行叉车智慧监管,实现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车辆状态认证、安全操作提醒、行驶轨迹监控等,以叉车的智慧监管助推叉车安全提速增效。引导叉车使用单位为自有产权叉车购买安全责任保险。有条件的单位,试点开展“保险+物联网+服务”模式,探索叉车使用全流程闭环管理,降低安全风险。
六、实施步骤
(一)企业自查阶段(即日起至5月31日)。使用单位要认真对在用设备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问题的逐台制订整改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等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和风险。对到期未完成安全隐患整改、无法保证安全运行的,应停用相关设施设备,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执法整治阶段(6月1日至9月30日)。西店分局、各市场监管所要在本辖区组织开展叉车专项整治,及时指导、协调、帮助使用单位解决相关问题。根据排查存在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治。对存在“三无”叉车现象的使用单位,各单位要分析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要求进行及时处置。
(三)督查提升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西店分局、各市场监管所对本次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隐患销号台账,定期进行整改复查,确保企业整改到位,同时总结叉车安全专项整治中好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建立和完善叉车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局党委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叉车安全关系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西店分局、各市场监管所要立即行动起来,成立分局(所)长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针对辖区叉车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明确职责及责任人,狠抓专项行动工作落实,坚决防止实际行动“悬空”、“最后一公里”没到的问题。
(二)查清问题,消除隐患。西店分局、各市场监管所要采取重点检查、一企一表的形式,对所辖区重点区域和企业使用叉车情况进行排查,并按照《叉车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记录表》(附件4)的内容逐项填写。一是对叉车产权自有的企业,重点排查“两有证、一检验”(即叉车有使用登记证(有牌照)、作业人员有上岗证、落实定期检验)情况。二是叉车产权非自有(租用外单位或个人)的企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出租者应积极投保叉车安全责任保险,将叉车使用登记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作业人员证交承租者保管备查,不得使用未使用登记和未检验合格的叉车,不得将叉车交由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出租者和承租者应商定叉车维护保养检修方案,保证叉车安全使用。
(三)加强宣传报道,及时上报信息。西店分局、各市场监管所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叉车安全使用宣传活动,加强企事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突出加强事故案例分析和追责警示教育,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叉车使用安全管理;要督促叉车使用单位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在企业内张贴、分发叉车使用宣传画报和宣传册,提高企业职工和叉车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按规操作的安全意识;鼓励叉车制造、使用单位加装安全监控、警示装置,不断夯实叉车使用的安全基础。
各单位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直属二所联系,同时请于每月25日前报送《叉车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5)。
联系人:国德军,联系电话:0574-65358702。
附件:1、叉车安全使用告知书
2、叉车安全驾驶告知书
3、叉车安全驾驶承诺书
4、叉车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表
5、叉车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