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65404/2023-517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NHD00-2023-0002 | 发文日期: | 2023-11-01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为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有效遏制秸秆露天焚烧多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秸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宁海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玉米、小麦、水稻、高粱、薯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剩余的物质。
三、各乡镇(街道)作为所辖区域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定禁烧工作方案,实行分片包干、专人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禁烧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到地块。要充分利用手机微信、悬挂横幅、张贴公告、派发传单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常态化巡查工作,确保禁烧工作全覆盖、无死角、不留盲区。
四、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七、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秸秆禁烧工作,投诉、举报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45。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通告。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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