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19594391/2023-5147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9-28
发布日期
2023-11-02
发布单位
县医保局
宁海县医疗保障局 宁海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海县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2 09:08:34 信息来源:县医保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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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医保〔202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甬医保发〔2023〕2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参保政策

(一)进一步放宽非本县户籍新生儿参保限制。在本县居住的非本县户籍0-6个月新生儿,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县基本医保且待遇正常的,可由父母一方持户口本(或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一方的本县有效居住证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

(二)本县户籍城乡居民、在本县就读的各类学生及其他非本县户籍人员参保政策不变。

二、明确缴费标准

(一)成年居民档。个人缴费780元(含30元长护险),财政补助2090元。

(二)婴幼儿档。个人缴费630元(含30元长护险),财政补助1000元。

(三)中小学生档(含其他未成年人)。个人缴费290元(含30元长护险),财政补助370元。

三、调整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4000元提高至5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其他

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享受医保待遇为2024年度)为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2月25日。政策自2024年度起实施,其他缴费、待遇等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做好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和资助参保工作,夯实户籍人口参保率,健全免缴对象动态审核机制,确保应保尽保、应补尽补。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广自主缴费方式,防范现金代收风险,同时做好适老化参保缴费经办服务。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海县医疗保障局

宁海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海县税务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