岔政〔2023〕36号
各办公室、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推进我镇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提升我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广大农民群众文化生活,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繁荣群众文化发展的若干奖励意见》(宁党办〔2016〕11号)和《关于加强全县行政村文体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49号)文件精神,特制订岔路镇繁荣群众文化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推进文化强镇建设,塑造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岔路文化,提高群众文艺创作水平,加强群众文化队伍的扶持力度,加快文化人才的发掘培养,充分调动我镇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为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水准的群众文化队伍打下扎实基础。
二、奖励范围
(一)文化队伍
1、每年度评选出示范文艺团队1-2支,每支奖励5000元;优秀文艺团队3支,每支奖励3000元。
2、年度内评选出对岔路文化工作贡献突出的文艺团队负责人2名、文艺骨干2名、文化志愿者5名,每人按照镇级先进个人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3、鼓励艺术家、画家等文化人才落户岔路或在辖区范围内设立创作室、画廊等,经验收合格,按装修、布展投资额5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鼓励创作室、画廊组织开展公益培训,按参加人数给予补助,年培训人数为500人以下的,每人补助5元;年培训人数超出500人的,超出部分每人补助10元,每家最高不超过2万元。
5、鼓励社会资本在岔路辖区范围内设立博物馆,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二)文化活动
1、各村自行组织的文化活动镇政府实行补助,活动开展之前半个月向镇文化站提交活动详细方案及经费预算,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镇文化站提交活动小结。补助标准原则上为“百姓大舞台”等活动每场补足5000元(含上级补助),村级节庆活动每场1-2万元。各行政村一年各类文化活动补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
2、镇文联下属文艺协会、书画协会、摄影协会、白溪诗社组织举办的活动镇政府实行补助,活动开展之前半个月向镇文化站提交活动详细方案及经费预算,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镇文化站提交活动小结和实际经费使用情况,镇政府按照实际经费使用情况给予补助,各协会一年累计不超过1万元。
(三)获奖作品和项目
对当年在宁海县级及以上各级宣传文化等主管部门主办和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赛事中获奖的项目及文学类、艺术类作品(节目)进行奖励,包括文学、书法、美术、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奖励标准:
1、在宁海县级及以上各级宣传文化等主管部门主办和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赛事中,获三等奖(第三名)及以上奖项的文学艺术作品(文艺节目、体育项目),以获得上级发放的奖金的同等数额给予奖励,以获奖证书上的时间为准,申报奖励时需提供上级发放奖金证明。如无奖金或奖金低于本规定,以节目或项目给予如下奖励:县级一等奖奖励每个作品(项目)1000元,二等奖奖励每个作品(项目)600元,三等奖奖励每个作品(项目)300元;市级一等奖奖励每个作品(项目)2000元,二等奖奖励每个作品(项目)1200元,三等奖奖励每个作品(项目)800元;省级一等奖奖励每个作品(项目)3000元,二等奖奖励每个作品(项目)2000元,三等奖奖励每个作品(项目)1500元;国家级一等奖奖励每个作品(项目)8000元,二等奖奖励每个作品(项目)5000元,三等奖奖励每个作品(项目)3000元。获优秀奖、优胜奖等其他综合性奖项的,酌情奖励。
2、代表岔路镇参加上级宣传文化等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除按照获奖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外,对参赛所需服装、交通、化妆等费用给予相应补助,补助标准为200元/人次。
3、代表岔路镇参加镇级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举办或组织的各类展演、交流等活动,给予相应补助,补助标准为200元/人次。
三、相关说明
(一)各类获奖必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或足以证明该作品获奖的凭证(如奖杯、奖牌、奖章等)。
(二)无论何种文体样式,凡属于各种形式的交费获奖、入展、入选作品均不予奖励。
(三)凡在岔路镇有固定工作或岔路镇户籍公民,均有资格申报评奖。
四、评奖办法
1、由参评者对照本实施意见自行申报,填好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向镇文化站递交,由镇文化站整理审核后呈镇政府批准。
2、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0日前,获奖时间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截止,不准跨年度重复申报。
3、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开始试行,相关细则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岔路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