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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11 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 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构建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规范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及监测管理,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公示期2023年12月11日至12月19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联系,联系人:葛晶晶,联系电话:0574-89583906。
宁海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1日
宁海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11 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 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2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农办〔2021〕19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和监测办法》《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22〕139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规范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及监测管理,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和动态管理。所指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是指宁海县辖区内,符合县级示范评定条件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监测)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坚持“自愿申报、公平公开、择优评选”的原则,采用自主申报、镇乡(街道)审核、县级复核评定的方法,每年评选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主体职业化。经营主体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在本农场固定从业。农场主有3年以上农业生产经历,并在近3年参加过农业技能相关培训。 家庭农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并年检合格的,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规模适度化。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流转年限3年以上。按产业分类达到相应基本规模标准(附件1),产效特别明显的,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生产标准化。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主要农产品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并按照标准化进行生产。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量可追溯。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产品应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近两年内未受到有关部门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环境事件等处罚或通报批评。
第七条 管理规范化。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建立规范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拥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场所;有清晰的财务收支明细。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八条 经营品牌化。推行品牌销售,宣传力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强,示范带动周边农户明显。有注册商标、品牌等证明材料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提供如下材料:
1.宁海县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附件2)。
2.家庭农场情况介绍。
3.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家庭农场固定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
5.家庭农场上墙的牌子、管理制度等照片。
6.土地流转合同及清册,或林权证、养殖水域等权属材料。
7.近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8.承诺达标合格证(限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家庭农场)
9.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和推选,并于每年涉农资金平台开放申报期间,将纸质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签字并盖章)报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对推选的申报单位进行复核评定,签署意见,并对评定为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予以政策奖励补助。
第五章 奖励补助政策
第十二条 示范性评选奖补
被认定为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家奖励补助2万元。被评定为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奖励补助5万元、3万元;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推荐
被评定为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可按上级规定申报有关扶持项目。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3年监测一次,监测程序按照本办法有关评选程序执行。对省市级监测合格的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县级直接监测为合格;省市级监测不合格的,县级按程序进行监测。镇乡(街道)提出监测初审意见,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监测审核意见,不合格的应注明原因。未参加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经营服务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2.近3年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申报和监测存在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行为的。
4.停止运营或退出农业领域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海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宁海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农[2021]14号)同时作废。
附件1
宁海县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基本规模标准
产业 | 种类 | 基本规模标准 |
种植业 | 粮油(亩) | 100 |
露地蔬菜瓜果(亩) | 50 | |
设施蔬菜瓜果(亩) | 30 | |
林特(亩) | 50 | |
畜牧业 | 生猪(头) | 500 |
肉禽(羽) | 10000 | |
鹅(羽) | 2500 | |
蛋禽(羽) | 5000 | |
肉牛(头) | 80 | |
奶牛(头) | 50 | |
羊(头) | 250 | |
獭兔(只) | 2500 | |
毛兔(只) | 7500 | |
渔业 | 浅海滩涂湖泊面积(亩) | 100 |
池塘面积(亩) | 30 | |
网箱养殖(亩) | 30 | |
大棚设施化养殖(亩) | 30 | |
工厂化养殖水体(平方米) | 1000 | |
融合型 | 年产值(万元) | 50 |
附件2
宁海县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 名称(盖章) | |||||||||
农场地址 | ||||||||||
农场主身份证号码 | ||||||||||
创建时间 | 固定资产(万元) | |||||||||
注册性质 | 注册资金(万元) | |||||||||
主营产品 | 商标注册(使用) | |||||||||
种植、养殖规模 | 土地流转面积/年限 | |||||||||
上年总收入(万元) | 上年总支出(万元) |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 | |||||||||
是否有家庭农场承诺达标合格证 | ||||||||||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 ||||||||||
姓名 | 关系 | 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 联系电话 | 内部分工 | ||||||
场长 | ||||||||||
常年雇工人(个) | 临时雇工工数(天) | |||||||||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宁海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4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2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农办〔2021〕1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和运行监测工作,参照《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浙农经发〔2015〕7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和监测办法》《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22〕13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海县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联合社,下同)评选和动态管理。所指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宁海县辖区内,符合县级示范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自愿原则,采用自主申报、镇乡(街道)审核、县级复核评定的方法,每年评选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具有较好基础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须达到5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占80%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股金结构合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须达到5个以上,畜牧、养殖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适当减少。
3.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生产服务性固定资产5万元以上。
第五条 运行管理较为规范
1.章程制度规范健全。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活动正常;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
2.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委托服务机构代理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3.成员账户完整规范,盈余返还制度健全,相关档案资料完整齐全。
第六条 具有较好的产业(产品)优势
1.有较大的产业规模。种植类合作社示范基地100亩以上、设施农业50亩以上、禽类5000羽以上、生畜1000头以上。
2.农民专业合作社年经营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其中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3000亩次以上。
3.有承诺达标合格证;有统一的注册商标、获得县级以上名牌(知名商标)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对有突出成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放宽以上有关条件。
第七条 具有较强的服务带动力
1.带动非成员农户10户以上(畜牧、养殖类可适当减少),合作社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每年1次以上;
2.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占成员投入总量60%以上,统一品牌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产品总量60%以上,且生产记录台账完整。
第八条 具有较好的社会信用信誉
合作社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近两年内未受到有关部门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环境事件等处罚或通报批评。
第三章 申报评选程序
第九条 申报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宁海县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附件)。
2.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墙的牌子、管理制度等照片
4.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作社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
5.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6.承诺达标合格证。
7.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符合评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和推选,并于每年涉农资金平台开放申报期间,将纸质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签字并盖章)报县农业农村局。
2.县农业农村局对推选的申报单位进行复核评定,签署意见,并对评定为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政策奖励补助。
第四章 奖励补助政策
第十一条 示范性评选奖补
被认定为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家奖励补助2万元。被评定为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奖励补助8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推荐
被评定为县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按上级规定申报有关扶持项目。
第五章 监 测
第十三条 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监测一次,监测程序按照本办法评选程序执行。对市级及以上监测合格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直接监测为合格;市级及以上监测不合格的,县级按程序进行监测。镇乡(街道)提出监测初审意见,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监测审核意见,监测初审不合格的应注明原因。未参加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第十四条 参加监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海县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附件)。
2.三年来主要工作总结。
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4.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情况。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测为不合格,取消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社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 经营服务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2. 近3年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2次不合格的,发生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 提供虚假申报监测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宁海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农〔202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宁海县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
单位名称 | (盖章) | ||
单位地址 | |||
理事长 | 联系电话 | ||
注册登记时间 | 注册登记号 | ||
主营产品 | 产品商标名称 | ||
成员数(个) | 其中:农民成员 | ||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 出资成员数量 | ||
核心示范基地种植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 | 辐射带动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 | ||
成员账户是否完整规范 | 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档案是否齐全 | ||
是否制订统一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 | 是否建立质量追溯制度 | ||
统一提供农业投入品比例(按种苗、农资等主要投入品分别填列) | 统一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户总销售量的比例 | ||
上年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 财务公开次数 | ||
上年经营服务收入(万元) | 上年盈余(万元) | ||
盈余返还总额(万元) | 剩余盈余分配(万元) | ||
统一技术培训期数及人次 | 带动非成员农户数 | ||
基地、产品得到何种认证 | 得过何种奖励、称号 | ||
乡镇、街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11 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 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构建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规范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评选及监测管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我局重新制定了《宁海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海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和监测办法〉〈宁海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1.《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11 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 号)
2.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和监测办法》《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22〕139号)
三、起草经过
1.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原局长潘海东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原有的《宁海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运行和监测管理办法》(宁农〔2021〕13号)文件相关条款缺乏衔接性,并列入整改范围。
2.原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评选办法即《宁海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运行和监测管理办法》(宁农〔2021〕13号)部分条款要求高于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评选条件。
3.赴乡镇街道和新型经营主体开展调研,组织座谈讨论,广泛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同时召集局相关科室人员进行多次讨论,不断修改完善,于2023年11月底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两大部分,包括《宁海县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管理办法》和《宁海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办法》。
(一)总则: 根据《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11 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 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和监测办法》《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22〕139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规范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评选及监测管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
(二)申报要求:主要包括申报条件、所需的申报材料、评定程序、奖励补助政策以及动态管理办法,规定了详细的补助规模及相关要求,并确定原印发的《宁海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农[2021]14号)和《关于印发宁海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农〔2021〕13号)废止。
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