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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出台
发布时间:2023-02-21 14:56:06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浏览次数: 字号:[ ]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对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

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同时,公告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进行了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对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县税务部门将不断丰富服务手段与载体,全力推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落实落细,提高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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