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8007/2023-485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3-03
发布日期
2023-03-17
发布单位
宁海县前童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海县前童镇野外用火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17 10:16:37 信息来源:宁海县前童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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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政〔2023〕4号

各行政村、镇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宁海县前童镇野外用火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前童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

宁海县前童镇野外用火管理暂行规定

为切实加强森林防火期林区野外用火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实现火源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管理。本规定所指的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第二条  前童镇是本辖区野外用火的管理主体,成立前童镇野外用火专项管理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镇长担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武装部长、农业副镇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镇应急消防管理所、农业农村办公室等相关站所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的防火宣传教育和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野外用火活动。

第三条  各行政村管辖本村范围内的野外用火,普及野外用火法律知识,提高全镇的森林防火意识;负责组织村干部、网格员对本村野外用火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坚持做到白天不见烟,夜晚不见火,确保不发生野外用火现象。加强对无行为能力人的教育和监护。

第四条  我镇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

森林防火期内,我镇范围内禁止除经批准的农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以外的其他野外用火。

第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委会上报镇政府审核同意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用火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应上报镇政府审核同意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用火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第六条  经许可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必须做到“八不烧”。

(一)防火线不合格的不烧;

(二)风力在三级(含三级)以上不烧;

(三)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不烧;

(四)防火人员、扑火人员及扑火工具不到位不烧;

(五)用火单位负责人不在场不烧;

(六)镇、村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不到场不烧;

(七)上山火不烧;

(八)傍晚和夜间不烧。

经许可用火的单位或个人用火须提前1天告知许可机关和镇政府。用火单位或个人、镇政府须按照用火批文以及林区野外用火管护协议要求履行各自义务;批准用火的许可机关应当检查、督促用火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  各村对“痴、呆、聋、哑、疯、孤寡”人员,要确定监护人员,明确监护责任,严加监控。凡因上述人员引发森林火灾的,其监护人要负全部责任。

各村要把森林消防安全写入村规民约,督促用火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森林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

前童镇将野外用火工作纳入到村书记年度工作考核,加强对各村分管应急消防村干部的责任引导,被镇巡逻队发现或县消防大队出警,村干部不知情的每次扣0.1分,最高扣1分。

第八条  镇采取逐级分包责任制,做到联村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片,每个片区负责的干部负直接责任,形成系统的野外用火工作责任体系。镇森林防火巡逻队和应急小分队的成员组建巡逻小组,不定时对各村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镇设立野外用火举报电话(0574-65380103),严防死守,疏堵结合,坚决制止野外用火行为。各村组建野外用火工作巡查小组,负责本村的巡查和督导整改工作,确保及时发现火情,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第九条  森林禁火期暂停办理用火许可,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各村要在主要进山路口、公墓区、散坟集中区、风景旅游区、寺庙、农家乐等重点区域,安排足够力量设卡检查,同时,安排护林员等人员不间断加强野外巡查宣传的力度和密度,做到巡守结合,严防死守。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用火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前童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