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65404/2023-483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2-28
发布日期
2023-03-03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宁海县人民政府撤销《关于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3-03-03 09:53:02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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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房征决〔2023〕5号

2017年9月,根据西店镇人民政府报请,原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原县征收办,现为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依照有关程序将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编入《宁海县2018年房屋征收、拆迁计划》。2018年4月17日,西店镇人民政府向原县征收办提交了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表》,申请征收总建筑面积17032.86平方米,征收对象2户非住宅,预算费用35300万元。另提交的申请材料之一为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关于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内容为“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征收项目已纳入宁海县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列入宁海县2018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符合宁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附件:宁海县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宁海县2018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表”。申请材料之二为原宁海县国土资源局(现为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关于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征收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内容为“经审核,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征收项目拟使用的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件: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征收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申请材料之三为原宁海县规划局(现为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关于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征收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证明》,内容为“经审核,根据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建设规划,该项目红线范围内土地面积为17458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17032.86平方米,详见规划红线图,符合城乡规划。附件: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建设规划红线图”。同时还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宁海县西店支行《资信证明书》等资料。

2018年5月4日,宁海县人民政府依原县征收办报请发布《关于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同年6月26日,宁海县人民政府经履行论证、听取意见和风险评估等程序后作出《关于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宁政房征决〔2018〕16号)并予公告,征收范围为东至凫溪河流、南至凫溪河流、西至沙地基耕地、北至沙地水泥路,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7033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户(宁波金安机动车考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公司〕和宁波丰强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强公司〕);房屋征收部门为原县征收办,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西店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项目的签约、搬迁期限为十二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后由原县征收办另行公告。同年7月23日,经金安公司、丰强公司协商一致,原县征收办选定宁海县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地块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此后,西店镇人民政府未按规定报请原县征收办发布签约搬迁公告,也未与金安公司、丰强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经调查发现,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在西店镇人民政府报请原县征收办编制《宁海县2018年房屋征收、拆迁计划》、原县征收办报请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尚处在论证阶段。县交通局作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并未将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项目纳入《宁海县综合交通发展规划(2011—2020)研究报告》《宁海县综合交通发展“十三五”规划》及相关交通专项规划,也未对该项目开展相关前期研究工作。县发改局出具《关于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是以原县征收办编制的《宁海县2018年房屋征收、拆迁计划》为依据,将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征收项目列入《关于宁海县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中的房屋征迁计划。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反馈:原县规划局出具的《关于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征收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证明》中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的相关规划不存在,证明中的附件附图材料不存在;原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征收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中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没有选址依据,无法出具选址红线,不能判断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中的附件附图材料不存在。

鉴于上述事实,宁海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撤销《关于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的程序,指派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于2022年12月22日告知被征收人金安公司和丰强公司启动撤销程序,听取金安公司和丰强公司的意见,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1月18日,宁海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充分听取调查单位、被征收人、公众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于同日作出《撤销〈关于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决定事先告知书》,明确撤销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金安公司和丰强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金安公司和丰强公司回复认为:1.《关于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的作出依据和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在征收决定作出时尚处于论证阶段。2.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属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撤销征收决定、终止建设项目,将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使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尚在论证中、专项规划附件附图缺失,也可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解决,不应一撤了之。3.宁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已经长达四年,根据诚实守信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当及时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保障金安公司和丰强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要求县交通局对金安公司和丰强公司场地所涉区域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等情况作出具体说明,并安排调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在该区域内,并无G228西店连接线和G228西店至桃源段建设项目,正在建设的交通项目为甬临线杨梅岭至堤树岭改线工程(杨梅岭段),该改线工程位于金安公司场地的东南侧,与金安公司场地沿溪相隔,最近距离约100米。该改线工程仅涉及通往金安公司场地的一座跨溪连桥,为保证金安公司场地进出不受改线工程影响,建设单位已在该连桥北面新建一座连桥,拟以该新建连桥代替原跨溪连桥供金安公司进出场地使用,现仍在协商中。

撤销《关于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已经法制审核和风险评估等程序。

县人民政府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的规定,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并未纳入宁海县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交通主管部门也未开展相关前期研究,故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房屋征收层面不符合确需征收条件。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是西店镇人民政府尚处于论证阶段的建设项目,对此,西店镇人民政府在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调查时已明确,金安公司和丰强公司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在征收决定作出时尚处于论证阶段,不符合证据采信规则,不予认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规定,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无选址意见,不能判断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无交通专项规划,不符合该条规定。

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在客观上不存在,撤销征收决定不涉及终止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问题,更与终止建设项目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金安公司和丰强公司认为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补正征收决定因专项规划附件附图缺失等存在的瑕疵,保持征收决定法律效力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依法征收是依法行政原则在征收活动中的基本要求,诚实守信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不能离开依法行政原则。金安公司和丰强公司在征收决定存在缺乏建设项目支撑情况下,要求征收部门继续实施征收补偿工作,违背了依法征收的基本要求,不予支持。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撤销或者变更:(一)主要证据不足的……”的规定、第九十四条“行政机关发现本机关已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有本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职权撤销或者变更”的规定,宁海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缺乏主要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为此,县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撤销《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G228西店连接线工程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宁政房征决〔2018〕16号)。

如不服本决定,金安公司和丰强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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