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6036/2023-501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10-2023-0001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4-27
发布日期
2023-04-27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
发布单位
县民政局
宁海县民政局关于建立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和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7 10:47:46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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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民〔2023〕63号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社会组织实际,现就我县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和事项实行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县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和事项内容

(一)社会组织举行的成立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社会组织理事会等领导机构的换届会议、届中主要负责人调整、确定会费标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会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

(三)社会组织举办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地区学术活动;

(四)年度工作会议、举办大型成果展览、广告宣传、论坛、讲座、面向社会的培训班等;

(五)公开举行的捐赠、资助;

(六)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七)社会组织的涉外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名誉职务;与境外社会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接受境外社会组织的捐赠;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社会组织参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社会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等;

(八)开展评比、达标(授牌)、表彰活动及违法被查处的情况;

(九)社会组织创办实体、建立党组织情况;

(十)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或重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的情况;

(十一)其他有重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情况复杂、背景不清需要报批的,还应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三、报告程序

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前,需提前7日向宁海县民政部门报备。

社会团体向宁海县民政部门报备的,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经民政部门预审通过后,下载申报资料并经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无需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再次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民政部门上传审批通过的资料,经民政部门审批办结。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除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党员情况报备或重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党员情况报备的参照社会团体报备程序外,其他向宁海县民政部门报备的,应主动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无需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经审查同意或认可后,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单》(见附件)。

重大活动结束后,必须将活动的情况或工作经验以书面形式在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建立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意志,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各业务主管单位要以敏锐的政治性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把握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督促各社会组织按程序上报重大活动。各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重大活动和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此项制度执行情况,将作为社会组织年检的重要内容和评优评先的重要标准。对开展重大活动和事项不按上述规定事先报告、不办理备案或报批手续,隐瞒重大活动,不如实报告,拒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以及借举办活动的名义乱收费、乱摊派的,一经查实,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五、本制度从此通知印发日起执行。原宁海县民政局《关于建立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宁民〔2012〕9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单


宁海县民政局

2023年4月27日

宁海县民政局关于建立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和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