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前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应对农资市场价格上涨形势,保障种粮农民收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3]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资金分配原则
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一次性补贴资金额度,市级财政按照2022年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公布的各地粮食播种面积分配到区县(市),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发放办法,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确保资金及时下达,不误农时。
二、补贴对象、标准和依据
(一)补贴发放对象。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二)补贴标准和依据。各区(县、市)结合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具体由各区(县、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要及时组织发放,于5月底前发放完毕,并请各区(县、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所辖地区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表式附后),于5月30日前盖章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建立健全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规范发放流程。各区(县、市)要按照农户申报、村级审核公示、镇级核查、县级复审与发放公示等流程操作。鉴于时间较紧,可适当优化程序,公示时间缩短为三天。各地要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要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种粮农户。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县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及乡镇政府、村委会分别建立健全补贴档案,包括农户身份信息、“一卡通”银行账号、种粮面积、申报资料、公示照片、补贴统计、审核等资料,确保补贴实施有据可查。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区(县、市)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动态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 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附: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和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
附件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和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
填报地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市下达资金规模 | 实际支出规模 | 备注 | |
补贴资金发放(万元) | |||
补贴依据(具体作物品种) | |||
补贴标准(元/亩) | |||
补贴面积(万亩) | |||
补贴对象核实和补贴面积检查情况 | |||
公开公示落实情况 | |||
政策宣传开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