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民〔2023〕1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22〕14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对象和条件
本通知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可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此类救助对象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的本县户籍人口、持有本县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县居住的外来人口以及困难发生在本县的外来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急难型救助:
1.一类情形:近期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二类情形: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期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县户籍家庭;
3.三类情形: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符合一类情形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此类救助对象为因家庭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县户籍人口、持有本县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县居住的外来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1.在册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
2.非在册对象: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或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含正规医疗发票支出金额)后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二倍以下的,且申请人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的财产要求。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临时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方式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临时救助金一般通过社会保障卡实行社会化发放。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酌情给予救助或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同一事由一个自然年内救助不超过两次。对发放临时救助金或给予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乡镇(街道)应区分情况向其提供相应的转介服务,符合低保或其他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困难对象申请纳入。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1.救助对象发生一、三类情形时,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低保标准6倍或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2.救助对象发生二类情形时,一次给予每人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或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医疗类临时救助。在册对象救助标准,按照省医保系统个人实际支出总额结合其家庭自救能力,按照低保救助保障金为标准,根据其家庭实际支出的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不同月份的临时救助。低保户、低边户医疗自费金额扣除相关部门及社会捐助后需超过2000元,其中2000—10000元部分的按最高不超过40%给予救助,10000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救助。特困人员、孤儿、困境儿童等医疗自费金额扣除相关部门及社会捐助后需超过2000元,其中2000—10000元部分的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救助,10000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60%给予救助。非在册对象救助标准,按照省医保系统个人实际支出总额结合其自救能力,凑整到百元为单位来施行:最高给予不超过发票中个人支付总额10%的救助。经一事一议后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医疗类支出型临时救助额度上限按医保部门最新出台的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年度医疗救助最高额度的50%以内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方式,增强医疗支出型临时救助的时效性。
2.住房困难类临时救助。以宁建发〔2023〕21号为准救助。
3.教育支出困难类临时救助。就读大专的给予3000元,就读本科、幼儿园的给予5000元救助,学费或保育费少于救助额度的按照实际学费发票金额救助。
4.生活困难类临时救助。本大类面向无正规医院发票但又真实产生医疗支出、陪护支出及其他各类因病、因残、因学等原因造成家庭实际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按照低保救助保障金为标准,根据其家庭实际支出的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不同月份的临时救助。
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低保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经一事一议后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四、临时救助申请审批流程
1.申请。本县户籍人口、持有本县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县居住的外来人口向其户籍地(或登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困难发生在我县的外来流动人口向困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也可通过“浙里办APP”等提出网上申请。
2.审核。乡镇(街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若是在册对象,无需再次核查)。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3.公示。乡镇(街道)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政务公开栏内公示7天,并将公示现场照片等记录在档。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权已下放的,由乡镇街道审批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4.审批。县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审批机关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启动紧急程序办理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启动紧急程序可直接予以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待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在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中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五、完善一事一议机制
为防止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急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以现有政策难以明确的社会救助特殊个案问题,乡镇(街道)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核确认或审批,但不得出现“政策保”“关系保”和“人情保”。
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按照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提出申请或通过“浙里救”线上提出申请,如实申明相关情况并做出承诺。
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乡镇(街道)按照程序组织人员开展家庭经济状况系统核对和入户调查。
3.组织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在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困难群众“一事一议”民主评议会,对困难事实情形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客观性、真实性评议,参会人员应包括乡镇(街道)救助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委员会成员、驻村干部、村居(社区)群众代表等组成,一般不得少于11人。乡镇(街道)纪(工)委应派人参加,对评议过程进行监督。
4.审核。由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负责人负责,对民主评议会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5.集体讨论研究。审核通过后,乡镇(街道)应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或社会救助工作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6.公示。集体研究通过后,相关资料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7.审核确认或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由属地乡镇(街道)或县民政局予以审核确认或审批;有异议的,重新开展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予以办结或转入下步流程。
8.备案。同意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救助的,乡镇(街道)要在审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一事一议”相关情况报送乡镇(街道)纪(工)委及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备案。
对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否则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应先行救助,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资金从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支出,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向县民政局备案。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齐相关手续。乡镇(街道)应加强对“一事一议”对象的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不少于2次。县民政局加强对“一事一议”执行情况的监管,重点检查程序是否到位、条件是否符合,复核率要达到100%。
六、小额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各地乡镇(街道)应全面建立小额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当地月低保标准六倍以下的小额临时救助,县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街道)审批,办结后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七、不予临时救助情形
(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二)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四)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多次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由宁海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宁海县民政局、宁海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宁民〔2015〕97号)、宁海县民政局关于宁海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宁民〔2021〕10号)同时废止。
宁海县民政局 宁海县财政局
2023年7月12日
宁海县民政局 宁海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联合发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