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6052/2023-504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7-11
发布日期
2023-07-24
发布单位
县水利局
关于印发《宁海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24 14:13:39 信息来源: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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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水〔2023〕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标准化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不断提升全县水利工程管理水平,现将《宁海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标准化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不断提升全县水利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宁海县深化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已建成运行(包括新建已投入使用)的水闸、泵站、堤防(海塘)、灌区、水库(山塘)、河道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中型水库考核参照省、市相关管理考核办法。

    第三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考核以水利工程为单元,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为对象。

    第四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县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资金分配的主要绩效因素。

第五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规范严格的原则。

二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则。

第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作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区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

三  维护管理

第八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日常养护和维修。日常养护是指经常性维护和保养,通过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更换零星配件,以保持工程完好、设施设备完整、操作灵活;维修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工程或设备遭受局部损坏,可以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便可恢复工程或设备工程和运行等项目,包括检测、更换物料消耗,以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不变。

第九条  本办法的维修养护工程主要包括水闸、泵站、堤防(海塘)、灌区、水库(山塘)工程以及河道保洁。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主要包括启闭设备、闸门、机电设备、水闸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等。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包括泵站主要及辅助设备、电气设备、泵站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等。

堤防(海塘)工程维修养护主要包括堤身、堤岸防护工程、交叉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管理设施维修养护等。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包括灌溉泵站、渠道、分水建筑物(插板)、量水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维修养护等。

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主要包括坝体、溢洪道、引(放)水设施、监测设施及配套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等。

河道保洁主要包括河面、河岸两侧的保洁以及五大溪流、颜公河等县级重点河道翻板闸门养护管理工作。

上述所指的水利工程附属设施包括:机房及管理房、工程观测设施、工程管理标识标牌、护堤地边埂整修、围墙护栏等。

第十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要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维修养护项目的发包。可优先通过公开招标、或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市场化方式,择优选择具备运行管理或维修养护条件的单位承担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或维修养护任务。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其中电力、闸门、泵站等设备维修、安全监测与监控系统养护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专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应与维修养护单位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量(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工作)标准、检查评价、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合同审查和管理。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制度,做好档案资料的日常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要定期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评价资料上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县级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四  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对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同级公共财政预算,县级及以上进行适当资金补助。经营性为主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所需的经费,由业主自行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应加强维修养护项目管理,不得截留、挤占工程经费、将工程经费挪作他用,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第十九条  维修养护单位经费,应落实经费使用,保证管护人员工资按时发放。

五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根据考核评分细则每年进行自评,并将自查结果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评结果,组织相关部门对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联合抽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负责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指导具体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做好资料整编、归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考核实行分工程类型考核,满分100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含70分)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上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重要参考因素。

六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海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手册

            2. 宁海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改-附件2:宁海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考核评分细则.doc

改-附件1:宁海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手册.doc

宁水〔2023〕38号(关于印发《宁海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