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65404/2023-525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12-28
发布日期
2024-01-03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新一轮乡镇(街道)财政体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3 11:08:19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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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发〔2023〕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县级财政与乡镇(街道)的财力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增强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能力,实现县、乡两级财政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有关加强乡镇(街道)财政建设和管理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实施新一轮乡镇(街道)财政体制,卫星城市财政体制另行单独制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政策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法律和财经纪律,实行分级管理,各乡镇(街道)按规定权限安排预算,自求平衡。

(二)坚持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从有利于乡镇(街道)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合理划分收支范围,实现财权和事权相对称,确保乡镇(街道)有相对稳定的财力来履行职能,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三)坚持保障运转和统筹兼顾的原则。加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力度,确保基层组织平稳运行;同时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根据乡镇(街道)实际情况,坚持统筹兼顾,适当照顾财政运行困难的乡镇(街道)。

(四)坚持激励引导和鼓励发展的原则。发挥财政政策和财政体制效应的导向作用,坚持保障与激励、考核与约束并重,调动乡镇(街道)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二、基本内容

新一轮乡镇(街道)财政体制的基本内容是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和分类分成。具体内容如下:

(一)划分收支

1.县级收入。县域内的金融保险业(包括宁海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的各种税收;国有企业、垄断性行业和特大型、特定企业缴纳的各种税收;外来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各种税收;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免抵调增增值税、免抵调减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及新开征的税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森林植被恢复费等非税收入。

2.乡镇(街道)级收入。隶属于乡镇(街道)的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以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环境保护税作为乡镇(街道)的地方收入。

3.支出划分。乡镇(街道)财政主要承担乡镇(街道)机关运转所需的正常经费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的支出,主要包括乡镇(街道)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城乡社区、农林水、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等支出。

(二)核定基数

1.收入基数。以前三年乡镇(街道)级收入平均数作为当年地方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

(1)人员经费:全额保障行政、事业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年休假补贴、基础绩效奖、乡镇倾斜、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等;全额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相关规定保障核定金额和核定人数内的编外用工经费。

(2)公用经费:按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70%安排。

(三)分类分成

1.分类管理。按乡镇(街道)政府管理体制、财政现状和经济规模,划分为四类进行管理:(1)一类乡镇(街道)为黄坛镇、跃龙街道、桃源街道、梅林街道;(2)二类乡镇(街道)为长街镇、胡陈乡、一市镇、越溪乡、桑洲镇、岔路镇、前童镇、大佳何镇、强蛟镇、深甽镇、桥头胡街道;(3)三类乡镇为力洋镇、茶院乡;(4)卫星城市为西店镇。

2.税收收入分成办法

(1)地方固定收入分成。乡镇(街道)以收入基数递增4%作为当年地方固定收入基数,当年税收收入超基数部分一类乡镇(街道)按25%比例分成、二类乡镇(街道)按30%比例分成。乡镇(街道)地方固定收入达不到当年地方固定收入基数的,则当年地方固定收入分成为零。

(2)城市维护建设税分成。跃龙街道、桃源街道、梅林街道和桥头胡街道按当年收入实绩分成20%;长街镇、胡陈乡、一市镇、越溪乡、桑洲镇、岔路镇、前童镇、黄坛镇、大佳何镇、强蛟镇、深甽镇按当年收入实绩分成30%。

(3)超额累进奖励。对于一类、二类乡镇(街道)级收入采用超额累进奖励,以当年全县地方级税收增幅或8%(两者取高值)为目标,超过收入基数目标数2000万元以内(含)的按20%给予奖补;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0%给予奖补;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0%给予奖补。

三类乡镇税收收入分成参照宁波南部滨海经济开发区财政体制中的固定收入分成办法。

3.非税收入分成办法

(1)地方教育附加分成。乡镇按当年收入实绩分成50%,专项用于教育。对当年地方教育附加分成实行超额集中,集中基数为50万元,超基数部分按照15%比例集中,集中部分转移支付给当年收入不超50万元的乡镇。

(2)矿产资源出让净收益分成。乡镇(街道)矿产资源出让按县级净收益的25%分成,根据入库数返还。工程性砂石土资源分成按照县级最新文件执行。

(3)盘活资产分成。鼓励乡镇(街道)盘活资产,租金、账户利息等形成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及上解上级财政部分,全额返还乡镇(街道)。因巡视巡察、审计等各类监督检查发现后上缴的不予分成。

(4)超额累进奖励。对乡镇(街道)新型自主创收的非税收入,县级留成部分收入在2000万元以内(含)的按40%给予奖补,2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60%给予奖补,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给予奖补。

4.其他专项分成办法

(1)土地出让金分成。各乡镇(街道)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海县乡镇(街道)国有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另外,街道为征收主体出让的商业、住宅土地出让收入扣除相关法定提取项目后按20%返还街道。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成。乡镇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70%比例分成,专项用于乡镇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街道不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成。

(3)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白溪水库、清溪水库建设涉及对岔路镇、桑洲镇的生态补偿分别为100万元/年;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公司涉及对强蛟镇的生态补偿为200万元/年。

(4)财力补助奖惩。2024年财力补助奖惩共设立资金池1亿元,以后年度视县级财力情况调整。

①基本支出奖励方式。根据收入完成、经济发展、重点工作等县委县政府考核情况,按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30%部分和考核奖综合结算部分进行奖励。

②定额补助。按照乡镇(街道)行政区划面积、户籍人口和外来人口数量、村社数量、经营主体数量、监管维稳工作量、医保配套、人均可用财力及特定事项等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③激励奖惩。从构建营商环境、清理往来款项、规范使用编外用工、压减一般性支出、严控债务管理、重点工程推进等方面进行奖惩。

三、预算管理

(一)创新管理机制,加强预算编制。着力构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四位一体的新型乡镇(街道)财政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细化预算指标,严肃预算执行;逐步形成制度完善、指导科学、约束有力的乡镇(街道)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二)积极做好各项财政资金整合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整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突出财政资金民生投入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三)严格规范财政暂存暂付性款项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制定暂存暂付款项清理方案,进一步明确清理任务。当年全部分成收入较上年增加1倍以上的,须提取全部分成收入的10%专项用于清理暂存暂付性款项。

四、其他事项

(一)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不得新出台和实施高于县级政策标准的文件。

(二)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债务管控主体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借政府债务或违规提供担保。

(三)隶属于乡镇(街道)的各类纳税人在县内迁移的,如无财政部门认可的,财政收入归属地不作调整。

(四)本轮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一定四年(2024—2027),期间上级财政管理体制若有重大变动或特殊情况,则作相应调整。

(五)本通知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乡镇(街道)财力补助奖惩细则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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