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2023〕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宁波南部滨海经济开发区建设,充分调动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和开发建设的积极性,增强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能力,结合经济开发区运行情况,决定对宁波南部滨海经济开发区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收支划分
(一)收入范围
以新一轮乡镇街道、开发区权责优化确定归属力洋镇和茶院乡的各类纳税人(房地产、金融、保险企业除外)所缴纳的增值税的50%、企业所得税的40%、个人所得税的40%,以及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等税收收入作为固定收入。
(二)支出范围
宁波南部滨海经济开发区主要承担本开发区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及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支出、产业发展扶持支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建设支出、卫生保洁绿化支出及其他支出。
二、收入分成办法
(一)固定收入分成办法
以辖区内所属企业产生的前三年固定收入实绩的平均数递增4%作为开发区当年固定收入基数,收入超基数部分开发区按50%比例分成。其中宁波南部滨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力洋镇和茶院乡按照外来人口和户籍人口数量、行政区划面积、民生配套支出、监管维稳工作量及特定事项等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二)其他专项收入分成办法
宁波南部滨海经济开发区出让的工业用地净收益全额返回开发区;商住用地净收益由县财政与经济开发区按2∶8比例分成;涉及县政府另有分成办法规定的特殊地块,按县政府规定执行。城建配套费15%部分由县财政统筹,85%部分返回开发区;矿产资源、海域使用、码头等资源类出让收入按县级净收益的40%分成。
三、支出基数
宁波南部滨海经济开发区在编的行政、事业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定额,按照县级部门预算编制口径由县级财政安排。
四、其他事项
(一)经济开发区结算范围内的相应企业的认定,须在企业落户后一个月内由开发区会同注册地乡镇(街道)将企业名单、工商登记等资料报县财政局认定。
(二)2018年1月1日起纳入共享机制的招商投资项目按照《宁海县招商项目共享制度》执行。
(三)经济开发区要严格落实债务管控主体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借政府债务或违规提供担保。
(四)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应坚持量入为出,培植财源,扩大收入总量,优化支出结构的原则。
(五)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一定四年(2024—2027),期间上级财政管理体制若有重大变动,则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