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桥党政办〔2024〕54号
各科室、各条线:
现将《桥头胡街道软件资产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对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附件:桥头胡街道软件资产管理办法
中共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
桥头胡街道软件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维护软件资产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提高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版发[2014]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资产,是指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资产,或者授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资产。
第三条 软件资产载体包括光盘母拷贝、软磁盘母拷贝、硬盘母拷贝、移动存储母拷贝、互联网下载文件的源文件等;许可证包括产品外包装或者载体盘面上的安装序列号、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的内置信息,以及电子文档格式的授权码等。
第四条 软件资产管理应当做到合法授权、科学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确保信息安全,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五条 软件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购置、自主开发、调剂、受赠等。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六条 软件资产配置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优先配备国产品牌软件,确保信息安全。我街道应当整合软件需求,合理配置软件资产,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条 软件资产配置应当符合正版化要求,不得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自行开发的软件应当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应用第三方软件产品应当取得合法授权;配置更新办公用计算机,应当安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批量招标采购计算机,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
第八条 软件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科室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软件资产配备标准、授权期限以及现有同类软件资产存量,综合考虑兼容性、升级和后续服务等因素,提出配置软件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开发或者投入使用时间,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并编入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九条 依据年度资产配置计划采购软件资产,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软件产品,应当委托政府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党建办为软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软件资产台账登记,加强日常管理;业务科室负责软件资产验收、使用、维护;财政管理办负责软件资产明细账登记入账。
第十一条 软件资产作为固定资产中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类项目,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入账:
(一)单独购买的软件资产,根据发票据实入账;
(二)在原有基础上重新开发、改版或者升级的软件,依据研制开发部门的项目决算,确定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三)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与硬件分别入账。对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软件资产,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评估后入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评估的信息化成果,可以参照开发费用和市场情况进行预估,条件允许的,可以委托著作权价值评估机构评估后入账。
(四)根据不同的软件资产特点进行分类核算。对达到固定资产价值和使用年限标准的软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规定,纳入部门资产进行核算管理。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软件资产的特点,区分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软件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党建办牵头每年组织一次软件资产清查盘点,及时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予以反映。软件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应当符合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要求,防止信息外泄。
第十三条 各办公室应当加强软件资产档案信息管理,保证软件资产安全。档案信息包括资产代码、软件载体、许可证、自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安装说明、使用说明、流转记录等内容。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资产可以处置:
(一)闲置的;
(二)达不到业务要求需要淘汰、报废、删除的;
(三)版本陈旧已不再使用的;
(四)已超过授权期限,无法使用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处置的。
第十五条 软件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捐赠、调剂、报废等。
第十六条 软件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依照县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党建办和财政管理办依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资产处置交易凭证调整资产与财务账目。
第十八条 软件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