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中介服务五星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监管辅助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领域中其他涉企等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促进我县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浙发改体改〔2024〕168号)、《宁波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关于印发<宁海县规范提升中介服务改革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党改办〔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托宁海县“中介通”数字化监管服务评价平台(以下简称“中介通”平台),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方式,构建中介服务五星评价体系,实现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综合动态评价。
第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在宁海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提供涉及行政审批、监管辅助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领域中其他涉企等有偿中介服务并入驻“中介通”平台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企业资金的,且采购金额在本级政府或国有企业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必须进入宁波市中介超市和“中介通”平台进行交易。鼓励采用其他性质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章 评价实施
第六条 实行五星评价机制,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记分周期,采用“一事一评”为基础评价方式,结合奖惩评价,量化赋分形成五星评价等级,评价结果动态管理,实时公布。
第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五星评价等级设置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5个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季度评分采用百分制记分,90分(含)以上的为五星级,80-89分的为四星级,70-79分的为三星级,60-69分的为二星级,59分(含)以下的为一星级。首次入驻“中介通”平台或已入驻但未执业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初始分为80分。
第八条 “一事一评”由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三方组织实施,评价分比重分别为50%、30%、20%。重点围绕服务时效、服务规范和服务态度等内容开展评价,“一事一评”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第九条 季度评分由一个记分周期内的“一事一评”和奖惩评价组成,如当前记分周期未开展业务,“一事一评”取最近一个有执业记录的记分周期,计算公式为:
季度评分=该中介机构(相关从业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所有项目的“一事一评”的算术平均分+奖惩评价分。
第十条 中介服务履约完成后,评价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评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价的,视为默认评价。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和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三方的默认评价分分别为40分、24分、16分。被实行默认评价的中介服务项目,可在15个自然日内进行一次追加评价,最终评价以追加评价为准。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被核实的,扣减其当前记分周期奖惩评价分20分:
(一)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降低服务质量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的;
(三)因其他原因,受到政府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五星评价等级直接降为一星级:
(一)限制从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评估、证明等材料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
(六)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信息、资料的;
(七)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附加其奖惩评价分:
(一)受到行业协会表彰的加2分;
(二)受到政府部门表彰的,县级加4分、市级加6分、省部级加8分、国家级加10分;
(三)推动本县重大项目落地,做出突出贡献的,一次加2分。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等资料发送至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第十五条 奖惩评价分有效期为扣分之日的当前记分周期。若处罚有效期覆盖多个记分周期,则奖惩评价分每个周期重新记分。
第四章 评价修复
第十六条 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将依托“中介通”平台信息提醒功能,及时将“一事一评”分和季度评分自动推送至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提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提起申诉;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应在收到异议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依据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被处罚的中介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需在处罚有效期结束后,向主管部门和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核实后,在下一个记分周期,重新确定五星评价等级。
第五章 评价应用
第十八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优先推荐五星级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项目业主选聘;一星级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下架“中介通”平台。
第十九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企业资金的项目业主应委托四星级及以上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选聘三星级、二星级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提供书面理由。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评价结果作为资质资格评定、年检年审、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宁海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遇上级部门出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价办法的,则自动废止。
附件:“一事一评”评价标准
附件
“一事一评”评价标准
“一事一评”由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三方组织实施,分值100分,评价分比重分别为50%、30%、20%。主要围绕服务质效、服务规范和服务态度等内容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评分。
一、项目业主评价(50分)
(一)未落实一次性告知制的,扣5分;
(二)未如实告知委托人相关信息的,扣5分;
(三)未按中选价或合同约定收取费用的,扣5分;
(四)要求委托人提供服务指南清单外与项目无关资料的,扣5分;
(五)从业人员素质能力低、服务成果质量差的,扣5分;
(六)未经委托人同意更换主要服务人员的,扣5分;
(七)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采购公告约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扣5分;
(八)合同未注明委托事项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时限、服务收费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的,扣5分;
(九)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扣5分;
(十)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服务的,扣5分。
二、主管部门评价(30分)
(一)执业人员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职称、执业资格,或存在“兼、挂、靠”情况的,扣5分;
(二)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主管部门退回的,退回一次扣2分,二次扣5分,三次及以上扣10分;
(三)从事超核定经营范围中介服务活动的,扣10分;
(四)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扣10分。
三、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评价(20分)
(一)在“中介通”平台上未及时更新资质、证照等资料的,扣2分;
(二)因中介机构自身原因,未及时上传合同、成果报告的,扣5分;
(三)因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有效异议、投诉、举报、信访的,扣10分。
为深入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监管辅助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领域中其他涉企等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促进我县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我办起草了《宁海县中介服务五星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中介服务五星评价实施细则”)。现将起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0月,省委、省政府将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作为牵引性抓手,通过政府、社会、市场三侧协同,推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取得更多标志性成果。其中市场侧,主要指的是中介服务机构。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其中第三十七条对规范提升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作出明确规定。市场的繁荣离不开中介服务机构的推动,但目前,全县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一定的管理“盲区”,开展中介服务规范管理,对优化全县营商环境、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二、起草依据
起草主要依据《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浙发改体改〔2024〕168号)、《宁波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关于印发<宁海县规范提升中介服务改革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党改办〔2024〕4号)等文件。
三、起草过程
(一)深入调研,广泛收集问题。一是面向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收集问题。印发《关于全面排查中介服务问题的通知》,由县级各有关部门面向本行业所有中介服务机构、各乡镇(街道)面向本辖区所有企业开展问题排摸。二是面向全社会收集问题。在《今日宁海》、宁海发布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刊登《关于征集中介服务问题线索的公告》,向全社会广泛征集问题线索。三是主动走访调研收集问题。会同工作专班,相继走访发改、信访、住建、资规、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企业服务中心、社会和经济服务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及服务单位,同时主动上门听取宁波金波金属等企业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营商环境体验官意见建议,征集问题和线索。
(二)反复研讨,完善实施细则。中介服务涉及行业多,为精准制定《中介服务五星评价实施细则》,我办结合省市县文件精神,多次对实施细则绩效修订讨论,同时赴先进地区进行考察,进行实施细则完善,11月中旬基本完成了《中介服务五星评价实施细则》起草工作。
四、《中介服务五星评价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中介服务五星评价实施细则》包括总则、适用范围、评价实施、评价修复、评价应用和附则,6章2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星级评价对象。在宁海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提供涉及行政审批、监管辅助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领域中其他涉企等有偿中介服务并入驻“中介通”平台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细则。
(二)明确星级评价机制。实行五星评价机制,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记分周期,量化赋分形成五星评价等级,评价结果动态管理,实时公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五星评价等级设置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5个等级。《中介服务五星评价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明确星级评价修复。对五星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提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起申诉;在收到异议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作相应处理。
(四)明确星级评价应用。一个记分周期内,优先推荐五星级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项目业主选聘;一星级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下架“中介通”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