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65404/2024-650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12-19
发布日期
2024-12-25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G15沈海高速宁波西坞至麻岙岭段改扩建工程宁海段(桑洲镇)二期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25 11:21:10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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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告〔2024〕8号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4〕56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23〕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G15沈海高速宁波西坞至麻岙岭段改扩建工程宁海段(桑洲镇)二期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空地,南至路,西至宁波市皇冠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北至G15沈海高速(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20.64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桑洲镇人民政府。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为6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公告期限为10日,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G15沈海高速宁波西坞至麻岙岭段改扩建工程宁海段(桑洲镇)二期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宁海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ninghai.gov.cn/)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G15沈海高速宁波西坞至麻岙岭段改扩建工程宁海段(桑洲镇)二期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