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简化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吸引非户籍人口在我县落户,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城市规模能级,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9]18号)等文件要求,我局起草修订《宁海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各有关单位对该草案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30日。
二、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传真或致电反馈。联系人:屠警官;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电话:0574-65131871,传真:0574-65347016,电子邮件:huiko363636@163.com
宁海县公安局
2024年4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区户口迁移细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4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以及人才引进、有突出贡献等情形,申请在本县范围内落户的人员,符合本规定的,可申请户口迁移。
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二章 县外迁入
第四条 县外户口迁入是指宁海县范围外迁入宁海县内的户口迁移
第一节 居住就业落户
第五条 在本县居住生活,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县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申请迁移人提交以下材料可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
农村地区取得城镇住宅用地的不动产权属合法所有权人,可按城镇地区居住落户条件办理迁入手续,统一落户到不动产权属所在地的居委会,登记在该房屋坐落地址。
第六条 在本县城镇地区的成套住宅租住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
(四)本县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在本县城镇地区同一成套住宅租住登记满1年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可申请将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办理租赁落户后,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房屋租赁关系解除后应当将户口迁移至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
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事后投靠的,申请时被投靠人仍需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落户条件。
第七条 在宁波市城镇地区连续居住并登记满3年,且近1年在本县连续居住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提交以下材料可申报户口迁入申请时居住地社区公共集体户: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县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其中,符合户口准入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随符合户口准入条件的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一并迁入。
第八条 在本县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申报户口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就业登记或劳动合同;
(三)本县登记的居住登记凭证。
第九条 在本县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提交以下材料可申报户口迁入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在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产权证明;
(三)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
第二节 亲属投靠落户
第十条 夫妻一方为本县户口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提交以下材料可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结婚证;
(四)被投靠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被投靠人户口在农村地区的可参照本条执行,并提交被投靠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
与父母同户一方因服现役被注销户口的,与公婆或岳父母实际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凭结婚证和被投靠方或其父母所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等材料,申报户口迁入公婆或岳父母处。
第十一条 父母一方为本县家庭户的,其未成年子女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提交以下材料可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可参照本条执行。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交学生证,达到法定婚龄的还需提交未婚声明;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成年子女户口在本县城镇范围内的,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提交以下材料可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被投靠人或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三条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须征得本人同意),提交以下材料可将户口迁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处: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父母双方死亡证明或因死亡户口被注销证明;
(四)亲属关系证明或监护人证明(声明)。
第三节 人才落户
第十四条 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核准可以办理人才落户: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报将户口迁至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处;
(二)落实就(创)业单位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报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本县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三)毕业后有意愿来本县就业的,可申报将户口迁至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四)本县生源的,可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至就(创)业地、合法稳定住所处或原籍地。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人才落户:
(一)经过宁波市人才分类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包括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
(二)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在本县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自行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本县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留学回国人员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六条 高级及以上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
在本县合法稳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初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及紧缺人才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至“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
第十七条 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授予以下荣誉的人员,可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一)劳动模范、道德模范;
(二)先进工作者、优秀农民工;
(三)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上述人员在获得荣誉后3年内,可申报将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地、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评选推荐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第十八条 人才落户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的人才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毕业证书;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无合法稳定住所,落实就(创)业单位的,需提供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落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还需提交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接收证明;投靠亲友的,还需提交拟迁入家庭户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
本市生源回原籍落户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和父母的户口簿。
(二)符合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的人才落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人才根据相应类别分别提供《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相关荣誉证书等;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集体户接收证明。
无合法稳定住所,投靠亲友的,还需提交拟迁入家庭户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符合第十六条落户人才专户的,需提供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宁波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申请表,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四节 政策性落户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编制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录用审批表、转任审批表、调动函或行政介绍信等;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
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
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义务兵、士官及军队转业干部凭下列证明材料可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接收证明;
(二)退役证明;
(三)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单独立户的,提交本人及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挂靠集体户的,提交集体户设立单位的同意落户证明);
(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跨省异地安置落户的,除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原入伍地注销户口证明。
现役干部转文职人员的,还需提交师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
第二十二条 被军队开除军籍、除名或退回的,应当由本人凭部队或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在市内变迁的,可以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可凭下列证明材料在部队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干部或士官的任命书;
(三)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军人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再办理迁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工作变动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回国定居华侨、回内地定居港澳台人员和被收养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迁移、恢复落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县内迁移
第二十五条 县内户口迁移是指宁海县范围内的户口迁移。
第二十六条 现户口登记在本县范围内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可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提交本人拟落户地房屋权属证明以及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
原同户非亲属人员如能提交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县内无房证明的,经户主同意可一并随迁至城镇地区。
第二十七条 与户口在城镇地区的户主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关系的,可以凭户主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将县内户口投靠迁入。
与城镇地区房屋权利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可以凭房屋权利人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等材料,申请将县内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地区的成套住宅租住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
在本县城镇地区同一成套住宅租住登记满1年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可申请将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办理租赁落户后,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房屋租赁关系解除后应当将户口迁移至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
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以及其他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三十条 现户口已在本县城镇范围内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符合本细则第九条条件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社区公共集体户。
第三十一条 因房产转让、拆迁、离婚等原因需要迁出户口家庭成员,或者不符合集体户挂靠条件的集体户成员,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现居住地房屋坐落地址。没有住房的,可以将户口挂靠在本县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
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凭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无住房证明,将户口挂靠在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
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要求迁出该房屋原有户口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户主迁出原有整户户口。
因离婚等原因,现户主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裁判文书)等证明材料,要求迁出已不实际居住、且不是房屋权利人的户内成员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该成员迁出户口。
经通知后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职权将户口迁至社区公共集体户。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下列户口迁移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审核后当场办结:
(一)本县范围内户口迁入(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除外);
(二)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学生录取、退学、转学户口迁移,应届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或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就(创)业地落户。
除前款外,其他户口迁移事项(依职权迁移除外)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具备网上查询条件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可不提供。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申请人隐瞒、欺骗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二年内不再受理落户;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退回原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隐瞒、欺骗或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落户或造成双重户口的,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城镇”是指各乡镇(街道)实际建设连接到的社区居委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一般指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地方且限于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地方;“农村”是指宁海县所辖区域内除城镇以外的区域。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一)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二)在城镇地区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是指: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公有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合同。
房屋所有权人为2人以上且无直系血缘、婚姻关系的,允许所占份额高于平均份额以上且实际居住的1户家庭办理落户,需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其落户的证明;租赁落家庭户的需提交所有共有人同意其落户的证明。
本细则所称“直系亲属所有的合法稳定住所” 仅适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仅可迁入1户直系亲属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仅限承租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本细则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租赁落户住宅仅限城镇地区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权属证明”是指:
(一)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证件证明;
(二)公有住房承租权证明;
(三)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
(一)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进行就业登记;
(二)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依法进行就业登记。
第三十九条 申请租赁落户的,居住登记时间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为准,未登记或中断不计入居住登记时间,需实际居住。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落户条件的,连续租住时间以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为准。(县内户口无法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的,才以租赁合同备案证明为准)
第四十条 已析产的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共有人协商确定所占份额高于平均份额的一方办理落户。其中共有人无直系血缘、婚姻关系的,需提交由其他所有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其落户的公证书;共有人为直系血缘关系的,需提交其他所有共有人(未成年人除外)出具的同意其落户的证明。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要求需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落户当月社会保险参保状态应当为本县“正常缴费”。(落户人才B户要求缴纳社保)
本细则所称“直系亲属”指与本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宁海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宁政办发〔2018〕36号)同时废止。与国家或浙江省落户政策有差异的,按照“有利于申请人落户”的原则执行。本细则未列举的落户政策,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就我局起草《宁海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细则》的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浙江省、宁波市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建设新型化城镇相关工作部署,我县2018年6月22日印发《宁海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并实施至今。
2020年2月28日,浙江省公安厅出台《浙江省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22年9月2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明确要求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全面取消落户限制(落户条件以外的限制,如计划生育证明、无犯罪证明、人均居住面积等要求)。
2022年10月以来,我县根据有利于迁移人的原则,已取消上述落户限制。目前,余姚市、慈溪市和象山县均未修订本县市的实施细则。根据我县发展需要,建议对《宁海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进行修订。
二、制定《细则》的主要目标
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原则,简化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吸引非户籍人口在我县落户,扩大人口规模,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城市规模能级。
三、制定《细则》的主要依据
1、《浙江省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
2、《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51号);
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甬政办发〔2022〕45号);
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户口准入条件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53号)。
四、《细则》调整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五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县外迁入(包括居住就业落户、亲属投靠落户、人才落户、政策性落户)、县内迁移、其他规定、附则。主要调整如下:
1、放宽居住落户政策(第五条)。现政策放宽至直系亲属在本县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就能落户。原政策在本县居住生活的县外迁入人员还需要本人、配偶在本县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才能落户。
2、新增城镇地区租赁落户政策(第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本县城镇地区的成套住宅租住并做好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备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可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县外迁入的,需提供本县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在同一成套住宅单独连续租住登记满一年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按照"一房一户"原则,可在该房屋坐落地址登记常住户口家庭户,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3、新增居住证转户籍政策(第七条)。规定在宁波市城镇地区连续居住并登记满3年,且近1年在本县连续居住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可申报户口迁入申请时居住地社区公共集体户。
4、新增就业落户政策(第八条)。规定在本县合法稳定就业,进行居住登记或取得《浙江省居住证》,并且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至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
5、新增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落户政策(第九条、
第三十条)。规定在我县取得商业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在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6、放宽人才落户条件(第十四条、第十五条)。(1)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的,经核准可以办理人才落户。取消原政策对该类毕业生的应届要求,增加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符合条件也可办理人才落户。(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落户。取消原政策对这类人才的就业登记、缴纳社保和《浙江省居住证》要求。
7、新增政策性落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现政策对政策性落户的几种情形进行明确。原政策未明确政策性落户的相关情形。
8、明确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政策(第二十六条)。不再要求人力社保部门出面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和同意落户证明,同时将户口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范围从宁波市内缩小为宁海县内。原政策对城镇地区无房(包括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本人在农村地区有房屋权属证明的,需无业才可以申请迁移。
9、放宽本县范围内城镇地区亲属投靠迁移政策(第二十七条)。规定只要与户口在城镇地区的户主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就可以申请投靠。与城镇地区房屋权利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可以申请直接将户口迁移到房屋所在地址。原政策需要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才可以投靠。
10、删除相关条款。原政策规定,本市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人员不得将户口迁回本县农村地区。因《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对此类人员迁回农村已没有限制,只要符合迁回农村政策就可以申请迁移,故予以删除。
序号 | 意见与建议 | 是否采纳 | 备注 |
1 | 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建议增加被投靠人还需提交迁入前为城镇居民户口或农村户口的声明,并由村方和乡镇街道出具意见。 | 否 |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53条规定,本人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其中,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