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6001/2024-5427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05-13
发布日期
2024-06-21
发布单位
县交通局
关于印发《宁海县乡村公路日常养护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1 14:54:09 信息来源:县交通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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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交〔2024〕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宁海县乡村公路日常养护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4年4月30日宁海县交通运输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全面“建好、管好、养护好、运营好”乡村公路完善管理养护体制、强化资金保障、健全长效机制,构建符合我县特点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全面提升管理养护质量,推动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海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乡村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公路是指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按规定验收合格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命名和编号的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县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保护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具体负责乡村公路的保护管理工作;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乡村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和保护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发改、公安、财政、人力社保、资规、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审计、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等所需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乡村公路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侵占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养护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乡村公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坏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日常养护

第八条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公路技术状况检测结果和现状,及时制定科学的日常养护计划和作业方案,并做好相应的养护台账,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乡村公路养护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智慧化、市场化方向发展。乡村公路的列养率达到100%。

第九条 日常巡查是为及时发现乡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损坏、污染及其他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而开展的日常检查工作。日常保养是对乡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经常进行清洁、整理等维护保养的作业。小修是对乡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的轻微损坏进行的修补。

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废弃材料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不得乱堆乱倒、污染环境和影响交通。

第十条 乡村公路养护应达到路面整洁、路基稳定、桥隧安全、排水畅通、设施完好等要求。加强日常养护管理,加大特殊路段养护力度,提高养护有效性和及时性,严格执行桥梁安全运行各项制度,动态消除危桥隧和次差路,当年发现的危桥隧和差等路处置率达到100%。

第十一条 乡村公路养护按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隐患排查整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检测评估,建立交通安全设施电子档案,落实《宁波市普通公路交通安全防护技术指南(试行)》,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乡村公路沿线气象、水文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地质灾害多发点调查和检测工作,维护和完善乡村公路防护工程和排水设施系统,提高乡村公路的防灾抗灾能力。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巡查中发现重度病害、突发性事件、灾情、险情等,应及时报告;当影响通行安全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行人及车辆进行提示警示,特别是出现水毁、滑坡和冰冻等重大公路设施损坏情况时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制定修复方案和实施计划,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乡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对养护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和安全培训。

在乡村公路上养护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应建立路长制度,设置路长牌,公开养护路线名称及里程、路长、养护单位、养护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监督管理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按要求履行路长职责。

第十六条 乡村公路宜绿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按照技术要求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乡村公路绿化正常生长,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作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乡村道日常养护可以根据情况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养护队伍组织养护或分段承包给当地村组织、农户(个人)等群众性养护,建立适合实际的灵活多样的日常养护模式。采用群众性日常养护模式的,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专业养护队伍组织养护或分段承包给当地村组织、农户(个人)等应当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乡村道签订的养护合同应当报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参与乡村公路规范化养护站和省市级“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示范路(精品路)和美丽公路等示范创建活动,并按相关要求加强管理,全面提升乡村公路发展水平。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九条 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市补助资金、县和乡镇(街道)财政预算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共同构成。

第二十条 对于当年新增的乡村公路,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后,并纳入相应的公路管养范围,交通、财政部门应根据新增公路实际的管养时间,在年度支出计划中将日常养护补助资金予以补列。

第二十一条 乡村日常公路养护资金筹措

(一)乡道公路

列入“16+3”区域市级财政补助每年每公里7000元,县财政补助每年每公里不低于7000元;其他区域市级财政补助每年每公里5000元,县财政补助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0元。“16+3”欠发达乡镇(街道)财政配套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500元,其他地区乡镇(街道)财政配套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000元。(注:胡陈乡、茶院乡、桑洲镇、岔路镇、前童镇、深甽镇、水车片、双峰片为“16+3”欠发达镇乡村,下同)

(二)村道公路

列入“16+3”区域市级财政补助每年每公里3000元,县财政补助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000元;其他区域市级财政补助每年每公里2500元,县财政补助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500元。“16+3”欠发达乡镇(街道)财政配套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其他区域乡镇(街道)财政配套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500元。

第二十二条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应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该项资金只能用于乡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审计制度,县审计部门对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确保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乡村公路的执法管理工作,加强乡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劝阻、制止各种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路的行为,及时报告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接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在乡村公路上以及乡村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硬化路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纵向挖掘乡村公路路基路面;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三)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等废弃物、堆粪沤肥、撒漏污物;

(四)利用乡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五)在乡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六)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七)损坏、擅自移动、涂改乡村公路附属设施;

(八)其他损坏、污染乡村公路和影响乡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乡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即公路两侧边沟外缘或坡脚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建筑控制区具体范围: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应满足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或者公路改建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在大中型乡村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使公路改线的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审批阶段事先征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技术复杂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不低于该段乡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同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涉路施工许可后,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审批意见执行,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巡查、管理;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迅速清除乡村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三十条  应按国家标准逐步完善乡村公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对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定期保养,及时修缮。乡村公路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并接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工作,具体检查考核工作由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负责,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需成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小组负责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小组由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组成,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检查考核方案并开展考核工作;

(二)向县交通局提交考核结果和补助资金的奖罚建议。

第三十四条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内容分综合管理、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三方面,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三十五条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方式采用定期考核、日常巡查和社会监督等方式,定期考核分季度考核和年终集中考核,第四季度考核和年终集中考核合并进行,日常巡查和社会监督纳入季度考核评分。考核工作由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小组负责,必要时,年终集中考核可邀请县交通局责任科室进行联合考核。

第三十六条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得分分季度得分和年度综合得分,季度得分为每季度的检查考核得分,年度综合得分按第一、二、三季度考核得分各占20%、年终集中考核得分占40%的比例计算所得。

第三十七条  年度综合得分作为日常养护补助资金拨付、奖励资金和县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分依据,奖励资金共100万元,用于乡村公路养护支出。

第三十八条  按年度综合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序,评选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名、奖励30万元;二等奖2名、每名奖励20万元;三等奖3名、每名奖励10万元。

奖励资金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管养支出,不得挪为他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开支、人员经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第三十九条  根据乡村公路养护考核结果酌情扣减日常养护资金,并调减乡镇(街道)下一年度养护工程计划申报项目数量。

第四十条  在乡镇(街道)综合考核指标中,根据农村公路考核年度综合得分情况对乡镇(街道)进行相应的加扣分,并在全县交通大会中予以表彰和通报。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年度考核资格。视情形严重程度,酌情扣回被考核年度市区两级养护补助资金的10%-50%,分配给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乡镇(街道)。

(一)乡村公路管理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乡村公路破坏严重未及时修复的;

(三)经查实有违反廉政建设行为的;

(四)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信访或投诉事件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路,情节严重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法超限运输、违法涉路施工活动、交通事故等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批准的涉路施工活动、超限运输等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应当依法补偿。

公路路产赔(补)偿的具体标准,按《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海县交通运输局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海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废止,原先发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