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8103/2024-5499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07-01
发布日期
2024-07-11
发布单位
胡陈乡
关于印发《胡陈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1 09:02:49 信息来源:胡陈乡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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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政〔2024〕28号

乡机关各科室、各行政村(社区)、乡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胡陈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胡陈乡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


胡陈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根据《宁海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宁资交管办〔2023〕1号)、《村级微型工程发包指导性意见》(宁资交管办〔2018〕9号)、《宁海县村级小微权力清单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结合胡陈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级组织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第三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遵循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安全管理制、结(决)算审计制等各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胡陈乡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领导、管理监督和协调等工作,相关职能办公室设在村镇办(以下简称“交管办”);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招投标操作服务机构;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中心”)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督机构;乡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项目实施前,发包人应经集体研究,建立4人以上由责任心强、公信度高、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组成的村级项目管理小组。

本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相关工程村级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禁止承包相关工程。

第五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操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审查与确定。

单项项目估算价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10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由村集体按照《宁海县村级小微权力清单三十六条》召开相关会议决定,经联村领导同意后由村集体自行组织实施并落实监管。

单项项目估算价在2万元(含)以上的工程,10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的决策和审批,必须严格执行村级重大事项“五议决策法”的相关程序,形成项目实施决议(主要包括项目功能、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筹资方式、实施时间、招标方式、施工方式等内容),认真填写《胡陈乡村级工程发包申请表》(附件1),报乡交管办批准。胡陈乡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对项目的选址依据、用地性质、资金到位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实施。

(二)项目招投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村级微型工程,经乡交管办备案后,由村集体自行招标。招标公告和工程合同可参照附件2、附件3,结合本村实际执行。鼓励采用总价包干合同形式。招标前,应将《胡陈乡微廉约谈记录表》(附件4)向乡纪委、交管办报备。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村级小型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经乡交管办批准后,进入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招标前,须将“五议决策法”会议纪要、《胡陈乡微廉约谈记录表》(附表4)、公示照片、招标文件、预算书等报乡交管办。资料齐全后,才可招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经乡交管办批准,报行业主管部门、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三)履约担保。

10万元(含)以上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在合同签订前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形式可以为银行转账、现金、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验收整改合格之日止。

(四)合同签订。

实行招投标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签订后,应将履约担保资料及合同报乡交管办和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五)项目变更。

严格控制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发包人、承包人、设计方、监理方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本。工程变更必须坚持理由充分、预先申报、先审批后实施、依法支付的原则。

对涉及用地红线调整等重大设计变更,或变更估算金额超过合同价10%或超30万元的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组价方法、报价浮动率、工程签证等依据确定变更费用,按“五议决策法”程序决策,填写《胡陈乡村级工程变更登记表》(附件5),报乡交管办批准。

微型工程累计变更后总工程量不得超10万元(不含);原则上小型及以上工程累计变更后总工程量不得超概算。

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等原因,发生工程变更,且急需作出变更决定的,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或减少损失,发包人可先向乡交管办书面说明情况后组织实施,再及时补办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六)质量安全管理。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村级建设工程或技术复杂、发包人无能力自行监督的100万元以下工程应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发包人应选择聘请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监督。村级项目管理小组、监理机构要按照工程进度情况定期填写治理安全监督相关资料,作为工程资金支付依据。乡相关职能科室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督查。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按规定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要监管责任。

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单独立项的其他行业专业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既有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由县住建局及其下属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日常管理。

(七)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填写《胡陈乡村级项目竣工验收表》(附件6)。村级项目管理小组应参加竣工验收。相关职能部门应派员参加。

估算价在2万元(含)以上的工程,10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五议决策法”会议纪要、建设方案、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预(决)算书、招投标资料和验收报告等,发包人应负责收集、整理及归档,并报乡交管办备案。未经备案的,乡三资管理中心不得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结算。

(八)建设项目资金支付。

10万元(含)以上项目工程款应按照合同规定,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验收前累计支付进度款不得超过实际工程款的75%,余款经工程验收合格、工程决算审核,并扣除2%—5%的质量保修金后支付。工程款的支付须由承包人提供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筑安装工程发票。工程款原则上应通过转账结算。质量保修金期满后,发包人应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支付质量保修金。自行采购的工程物资,应由供货方提供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九)工程结算审计。

对投资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应将项目结算有关资料报乡相关职能科室或交管办,由乡相关职能科室或交管办安排项目结算审计。竣工结算书出具后30日内按相关规定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

(一)所有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收支必须纳入村(社)集体财务账内核算。两个村以上联建的项目必须纳入牵头村的账目核算,其他村按合同或约定出资额做好入账工作。

(二)工程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审批制度。联建工程必须在联建村负责人审核会签的基础上再由牵头村联签审批。

(三)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对工程实行总账和单独明细账核算。

(四)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后,应按规定及时对“在建工程科目”进行结转,并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加强资产管理。

第七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在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凡发现有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