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宁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18〕2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宁海县教育发展实际及近年来幼儿园办园成本持续上升等因素,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经咨询县发改局意见后,县教育局形成了《宁海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建议和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建议和意见:
1、电子邮箱:791450090@qq.com;
2、邮件:宁海县教育局401室;
3、联系电话:0574-65259639、65259638;
4、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24年8月16日至8月22日。
宁海县教育局
2024年8月16日
宁海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宁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18〕2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宁海县教育发展实际及近年来幼儿园办园成本持续上升等因素,经研究,拟定《宁海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如下:
一、宁海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宁海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指导价标准详见附表。各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可在指导价基础上按不超过20%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托班保教费按该园大、中、小班标准的130%收取(或遵照卫健局的托育收费标准)。
三、幼儿园保教费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四、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不得营利和强制代办。
五、本方案自2024年9月起执行。
附表
宁海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指导价标准
单位:元/生·月
星级 | 小中大班 | 托班 |
六星级 | 1350 | 1750 |
五星级 | 1110 | 1440 |
四星级 | 980 | 1270 |
三星级 | 880 | 1140 |
二星级 | 700 | 910 |
备注:
1、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宁海县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2024年秋季学期前已注册学籍的幼儿(托班除外),保教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幼儿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