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深入贯彻落实《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持续提高我县出租房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局代拟起草了《宁海县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5年6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1号宁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邮政编码:315606)。
2、传真:0574-65347136。
3、如有疑问请联系宁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系人:童先撑,联系电话:0574-65347136。
宁海县公安局
2025年6月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巩固全县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出租房安全管理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租赁当事人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第一、源头预防、强化监管、综合治理”原则,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深入推进出租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到2026年,全县出租房安全管理更加规范、责任更加清晰,消防、建筑、治安等各领域安全隐患显著减少,出租房安全管理整体水平走在全市前列。
三、主要任务
(一)集中开展出租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1.底数排查阶段(2025年4月—6月)
(1)排查范围。通过入户调查、排查走访等方式,对行政区域内居住出租房和生产经营出租房基本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摸,重点排查居住出租房集中区域、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小微园区、沿街商铺、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等隐患易发高发区域。
(2)排查内容。重点围绕电线未套管和私拉乱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逃生通道堵塞和消防设施设备不全或损坏等消防安全方面,以及车棚车库违规住人等非居住空间住人现象和房屋结构安全、生产经营安全、治安管理安全等方面,全面开展隐患问题排查和登记,做好安全隐患的初步判定。
(3)数据归集。排查的出租房基本情况和隐患问题在“宁好租”系统上进行统一归集、管理,建立出租房屋“一房一档”台账,及时更新基本信息,及时流转处置销号隐患问题。同时打通“宁好租”与市基层治理平台设立的出租房安全管理子系统数据壁垒,按照《宁波市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子系统实施办法》(详见附件2)要求,将数据全量、实时向出租房安全管理子系统汇聚,保持数据准确性。到2025年6月底,全县各类出租房信息采集率达到90%以上。
2.隐患整治阶段(2025年4月—8月)
(1)分类整治消防安全隐患。对出租房内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设施、逃生器材损坏或配置不到位,生产经营与居住场所合用未进行防火分隔等安全隐患,严格落实立查立改。对出租房外窗违规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电气、燃气或明火使用不规范等安全隐患,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限期整改。对生产经营出租房承租人擅自改变生产、存储、经营物品的种类造成火灾危险性高于原设计要求的,督促承租人及时整改隐患,未按规定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置。
(2)分类整治房屋结构安全隐患。严禁C级、D级危房或达到住建部门危险预警的房屋用于出租。对已出租的房屋经鉴定为C级、D级危房或达到住建部门危险预警的,落实“一房一方案”,要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敦促解危通知书采取解危措施,在解危前停止租用。对结构安全鉴定为D级危房的出租房屋,若存在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进行封闭处置、现场排险。
(3)分类整治治安安全隐患。对出租人、承租人未按规定申报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等违法行为,督促出租人依法履行信息报送和承租人申报居住登记义务。对利用出租房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迅速开展侦查工作,通过案件串并、线索关联等方式深挖幕后犯罪团伙。对出租人拒不履行治安责任、放纵包庇违法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理。
3.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9月—10月)
成立由县“房治办”、“平安办”,公安、住建、应急、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指导小组,对出租房安全整治情况开展联合指导。工作指导小组通过随机抽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询问座谈等方式,动态掌握专项整治行动进展,督促安全隐患问题闭环处置,确保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因地制宜研究制定配套措施,不断完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常态化开展出租房日常安全监管
1.加强出租房消防安全监管。落实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监管责任,推进消防安全专委办对隐患严重的出租房集中区域专业指导整治。加强基层消防救援力量建设,通过集中授课、跟班作业、实地践学等方式,培育一批出租房消防安全治理“带头人”。常态化组织消防安全演练,发动群众参与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切实提高群众特别是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规范配置出租房内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落实“通天楼”第二逃生通道改造,鼓励配备联网式感烟报警探测器、燃气智能管控系统等措施,提升出租房领域消防安全监管智能化水平。
2.加强出租房屋结构安全监管。重点围绕农村自建房和年久失修、结构老化等问题突出的出租房,常态化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持续做好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装修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城市住宅房屋违规装修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居民反映强烈的出租房违规装修现象。鼓励居民通过举报、建议等方式,主动参与房屋结构安全监管,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3.加强出租房治安安全管理。持续开展居住出租房入户走访,鼓励开发各类应用预警模型,依法落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制度。严格落实居住房屋出租人、房屋中介机构向公安机关报送居住出租房屋、承租人信息制度,依法压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治安责任。发挥村社干部、治安积极分子、物业保安等群防群治力量作用,发动群众提供信息、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为出租房安全管理提供良好有序的治安环境。
4.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监管。深化推行出租房租赁合同备案制度,推广使用“浙里办·房屋租售”集成应用,畅通房屋租赁平台的数据互联,确保房屋租赁信息即时申报、即时备案,提高备案效率。加强对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互联网信息平台以及房屋转租人等主体开展租赁活动的监管,规范房屋租赁经营行为,依法打击虚假房源等违法违规租赁行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机制,营造良好的房屋租赁市场环境。
(三)建立健全出租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完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出租房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出租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形成监督管理合力。完善基层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指挥监督管理执法力量及各类辅助管理人员,落实出租房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2.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统筹推进出租房安全隐患排查、发现、整改、处置、反馈等闭环工作机制建设,联合制定实施出租房安全管理相关系统规定、出租房安全管理检查指导清单、出租房安全管理联合执法清单。按照全覆盖、滚动式、无死角的要求,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要集中力量,每年对出租房安全开展1次以上隐患排查。探索实施出租房安全监管“综合查一次”,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3.探索完善行业监管体系。建立生产经营出租房监管体系,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出租房安全监督指导责任,强化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管理。强化自建出租房源头管控,建立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自建房租前安全检查。健全完善“群租房”(10个床位以上)安全监管机制,通过数据比对、基层走访、投诉举报等途径,快速发现、流转、查处违法“群租”行为。制定租赁公寓合规指引,构建要求明确、责任清晰、企业自律的租赁公寓合规制度体系。探索运用智能AI安全防范手段,鼓励有条件的出租房安装隐患自动感知、自动报警和自动处置等功能的智能设备,不断提高出租房安全管理能力。
三、保障措施
县“房治办”、“平安办”、“消专委办”,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出租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协商例会(专项行动期间每月一次),听取工作汇报,协商解决遇到的问题困难,推动落实属地和行业领域内出租房安全管理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发现、整改问题,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的专业指导,细化本条线、本部门工作方案,推动安全管理措施落地落实。各乡镇街道明确一名副书记牵头负责,高效统筹推进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详细制定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配齐工作人员,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保障出租房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组织开展“出租房安全宣传月”活动,普及安全防范基本知识,提高社会知晓度,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5年4月10日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5]10号)。为有效推进我县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落地落实,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建议,县公安局起草了《宁海县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起草依据
《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明确了该条例适用范围;第二款明确了出租房的定义。
第三条明确了出租房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源头预防、强化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经费,推进出租房安全管理规范化、数字化建设,建立出租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并且明确综合协调机制由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第一款明确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出租房消防安全监管;第二款明确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治安管理;第三款明确住建部门负责出租房租赁、房屋结构安全监管;第四款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出租房出租人、承租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开展检查和处置,并指导、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其他部门开展生产经营出租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五款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财政、农业农村、大数据、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房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明确出租人、承租人是出租房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本市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政府统筹监管、部门专业监管和镇(乡)、街道属地监管协同贯通的出租房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相关职责分工,形成监督管理合力,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实现政府治理与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第二款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出租房安全隐患排查、发现、整改、处置等各环节紧密衔接、统筹协调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及时化解出租房安全隐患,保障出租房安全。
第二十九第二款明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行业、领域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行业、领域监管职责范围内,开展出租房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行为;第三款明确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出租房安全隐患排查。
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确定必要的工作人员,落实出租房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对出租房以及出租人、承租人等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实时掌握本辖区内出租房以及出租人、承租人等基础数据,并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要求依法组织开展出租房安全检查,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及时整改,消除出租房安全隐患。对无法现场完成整改和违反出租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第三款明确要求制定出租房安全管理检查指导清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依托基层智治系统设立出租房安全管理子系统,实现出租房和人口信息的集中采集和统一管理;第二款明确各地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采集相关信息录入子系统,并要求制定出租房安全管理子系统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制定出租房安全管理联合执法事项清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要求建立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机制;第二款明确要求建立自建房租前安全检查制度。
第四十五条对居住出租房、生产经营出租房进行了解释,居住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民宿、学校和企业自建自用宿舍除外;生产经营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产品生产、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的房屋。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部分。
(一)总体要求:明确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以及中期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是集中开展出租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通过组织开展为期7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落实底数排查、隐患整治、巩固提升等措施,有效消除一批出租房安全隐患;二是常态化开展出租房日常安全监管。通过加强出租房消防安全监管、结构安全监管、治安管理、租赁市场监管,进一步提升出租房安全综合监管水平;三是建立健全出租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通过完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探索完善行业监管体系,实现风险隐患源头管控。
(三)保障措施: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建立出租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加强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条例》社会宣传,推动各部门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全面凝聚全社会安全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