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财政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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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海县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
| 发布日期:2025-09-11 1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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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规定,编制《宁海县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宁海县财政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具体参见“宁海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专题页面,网址:http://www.ninghai.gov.cn/col/col1229664432/index.html。 (二)公开形式 网上公开形式。宁海县财政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宁海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平台(http://www.ninghai.gov.cn/col/col1229128323/index.html)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宁海县财政局将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机构概况、政府公文、人事信息、财政信息、年度报告”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责任处室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涉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内容的,宁海县财政局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宁海县财政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三)受理机构 (2)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人书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写。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县财政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八)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交线路 108路公交:宁海县客运总站-乘坐108路公交车-世贸中心站下车(约5站)-步行至宁海县财政局(约240米)。另有109路、116路均可到达。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areacode=330226),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