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点击查看一、起草背景
为有效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定落地工作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24〕2号)及《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公告工作的通知》(浙水农电〔2024〕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告。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3.《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落地工作的通知》;
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公告工作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
1.2024年10月委托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禁止开垦陡坡地初步范围划定工作,于2024年12月底形成《宁海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报告(初稿)》;
2.2025年2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
3.2025年7月形成《宁海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报告(报批稿)》,根据该技术报告主要内容拟定了《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草稿)》;
4.202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2月1日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
5.2025年12月4日经合法性审查;
6.2025年12月19日,经县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面积。全县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49556.71公顷,涉及18个乡镇(街道)。
二是规定了禁止事项。禁止在划定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
五、注意事项
确需种植经济林的,应科学选择树种,合理控制规模,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六、关于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的说明
适用范围:宁海县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2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海县水利局
解读人:佟光臣
联系电话:0574-65200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