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26002965404M/2026-10104178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6-06-25
发布日期
2026-06-25
发布单位
宁海县政府办公室
【解读】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放宽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25 09:47 信息来源:宁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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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宁波市放宽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放宽登记条件,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度,需制定本地配套规定,确保改革落地。《宁海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宁政办发〔2017〕71号)实施多年,部分条款已滞后于发展需求,亟需修订完善,解决登记堵点。住所登记是经营主体准入重要环节,放宽登记条件可释放场地资源、激发市场活力。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

3.《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5.《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6.《宁波市放宽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

三、起草过程

1.2026年1月19日,完成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

2.2026年3月6日,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3.2026年3月12日至2026年4月11日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

3.2026年4月13日经公平竞争审查,4月21日经合法性审查;

4.2026年6月4日,经县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规定》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后,原《宁海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部分表述和适用范围与《条例》不相一致。本规定予以完善并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类型增加纳入,同时对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定义进行了说明。

二是建立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申报制度。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改革实施以来,实践中常出现经营主体登记的住所与法律文件送达地不一致的情形。为推进企业诚信管理机制建设,明确在住所默认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基础上,经营主体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另行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减少经营风险,解决司法送达问题。

三是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允许采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中办公、商务秘书托管等形式设立经营主体,充分释放市场资源,激发社会创造力。允许政府统一规划的产业园、工业园、创业孵化园区等创新创业载体运营管理单位提供工位号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允许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等。

四是鼓励个体工商户创业创新。针对部分以提供服务为主、经营场所不固定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以流动地址作为经营场所,并登记其住宅(址)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联系地址;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的区域设置摊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允许按照摊位号进行登记。

五是优化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经备案或可通过部门共享数据核验的地址,均能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允许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相关材料等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

六是明确了住所监管责任要求。《规定》第四条要求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明确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要求。同时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文广旅游、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依法对于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违反文物建筑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五、名词解释

一照多址是指允许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备案多个经营场所,无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一址多照是指同一个地址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办理登记,但应当满足一定条件。

六、注意事项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71号)同时废止。

七、关于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的说明

适用范围:宁海县行政区划内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9日起实施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4--65131872

解读人:谢秀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