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26002965404M/2026-10104178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6-05-19
发布日期
2026-05-19
发布单位
宁海县政府办公室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客运总站北地块项目(西侧配套工程)房屋征收的决定
宁政房征决〔2026〕1号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24〕17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原客运总站北地块项目(西侧配套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村路、农田,南至乌石山,西至模工一路,北至厂房。具体以县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9226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7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为9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公告期限为10日,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宁海县原客运总站北地块项目(西侧配套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