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260029660525/2026-10104245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6-03-31
发布日期
2026-04-07
发布单位
宁海县水利局
宁海县水利局 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宁海县财政局《关于征收宁海县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07 17:04 信息来源:宁海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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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水〔2026〕13号

宁海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自备水源用户: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和《关于对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水实行多因子分档计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宁价〔201550号) 规定,结合我实际,现就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宁海县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且生产经营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用水户。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市政污水管网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市政污水管网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企业每立方米2.10元,其他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60元。今后如发展改革等部门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三、计量方式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即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用水量×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用水量按以下方式核定:

(一)用水户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二)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水利局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三)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四、需要明确的几种情形

(一)建设施工

建设施工排水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对建设施工排水进行利用、自行转运处理或经处理达标后直排环境或经雨水管网排入河道的,且未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在征收调查时需要建设单位提供施工方案等相关证明资料。

(二)商品混凝土生产

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废水(污水)未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在征收调查时需要相关企业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三)大量蒸腾蒸发

自备水用于大量蒸腾(含农田灌溉、绿化浇灌等)、蒸发(含发电、热电、热力等),且能提供明晰的给排水管路走向图证明未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其他情形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排水管线走向图纸等资料证明生产用水未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含冷却循环用水、锅炉蒸汽用水等),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五、征收收费频次

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实行按季征收。

六、征收及缴库

宁海县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属于县级非税收入,应按非税收入收缴规定全额上缴宁海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宁海县水利局。日常征收由宁海县水利局委托宁海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征。

七 、征收流程

(一)海县水利局应将用水户自备水取水量情况每季次月5日报送至宁海县水务集团,宁海县水务集团计算出应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并报宁海县水利局核准后,生成电子缴款通知书,发送给缴款人和收款银行、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和第三方代征机构;缴款人登录公共支付平台、银行、第三方代征机构等缴款渠道,按电子缴款码缴款;缴款人缴款成功,收款银行确认收入后,系统自动生成的财政电子票据

(二)宁海县水利局要做好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的公示工作。

(三)宁海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按规定做好污水处理费台账登记,并按季度、年度向宁海县水利局报送污水处理费收费情况。宁海县水利局根据上报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做好台账登记和对账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八、其他

(一)本通知由县水利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265月1日开始实施。

宁海县水利局  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宁海县财政局

                   2026年3月31日

  宁海县水利局 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宁海县财政局《关于征收宁海县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