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65404/2024-530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01-2024-0001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4-01-22
发布日期
2024-01-22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体育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海县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4-01-22 15:40:00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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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规范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体育健身需求,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61号)、《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4号)和《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由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力量投资或者受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并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体育公园、健身中心(点)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二)目标要求

构建宁海县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现代治理体系,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积极打造城乡15分钟健身圈,实现公共体育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全力提升城乡居民健身条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规划建设

(一)将全县范围内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投入。在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全民健身实施计划中,科学提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目标、思路和措施。

(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选址应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利用城市空闲地、金角银边、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闲置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三)新建住宅区应按照《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新建住宅区室内配套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26号)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室内外体育健身场所及设施设备,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用或侵占。改造的老旧小区、规划建设的新城和大型居住区,要根据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园、绿地、绿道等公共场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建公共体育设施。

(四)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使用。

(五)新建学校的公共体育设施按开放条件设计建设。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区域与学校教学区域相对独立或隔离,合理配备各类体育设施器材。

(六)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方式支持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

三、器材配建

(一)各乡镇(街道)、相关公共区域管理单位,采购的公共体育设施应符合《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更新的,应执行最新标准。公共体育设施应通过经国家认可的体育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

(二)鼓励和支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办理公众责任险。

(三)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公共体育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四、经费保障

(一)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二)县体育部门制定年度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更新更换方案,对已完成项目由县体育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予以资金补助。

(三)鼓励机关单位和住宅小区,各乡镇(街道)、相关公共区域管理单位,结合群众需求和场地条件,自筹资金,按照本实施意见中公共体育设施的采购要求,增加或更新体育健身器材。

五、维护管理

在公共体育设施投入使用前,应明确管理单位、落实管理责任,鼓励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原则。县体育、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水利、综合执法、总工会、城投集团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系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相关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体育发展中心:负责全县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监督、检查指导、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县体育馆和宁海国家登山健身步道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县财政局:配合县体育发展中心制定我县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管理办法,并将相关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四)县交通局:负责交通系统建设的绿道及其沿线节点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五)县水利局:负责水利系统建设的绿道及其沿线节点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养护范围内公园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七)县总工会:负责县工人文化宫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八)县城投集团:负责霞客体育公园的维护管理工作。

(九)各乡镇(街道):安排公共体育设施维护管理资金,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和咨询报修电话,负责本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十)涉及新增体育场地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负责。建成移交后的体育场地设施由接收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六、服务管理

(一)加强监督管理。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做好定期巡查、及时养护、过期更新等工作。

(二)严格清理规范。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公共体育设施的专项清理规范。对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期的,应及时予以报废,并报县体育部门备案;因社会发展需要,需对安全使用期内公共体育设施进行拆除的,应事先征得县体育部门同意,并在原址或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公共体育设施。

(三)推进公众开放。公办学校公共体育设施在保证本校师生的教育教学需要和体育活动需求基础上,应创造条件在每天晨晚、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等时段向社会开放。具体的开放时间、范围和方式由各校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而定。

(四)健全数字管理。县体育部门建立体育场地设施清单,进一步健全完善宁海县体育场地设施智慧管理应用平台,实现全县公共体育设施的信息查询、定位导航和网上预约等服务功能。各单位新建、更新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及时将相关数据信息报县体育部门备案。

(五)创新服务方式。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参与室内外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

七、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2月22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宁海县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77号)同时废止。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海县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