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点击查看一、起草背景
浙江省自2022年开始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和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政策,在此基础上,省内各县市区纷纷响应内河禁渔工作,相继发布内河禁渔通告或禁渔方案,并积极开展禁渔期管理工作。宁海县水域系统繁杂,渔业资源丰富。近些年来,县农业农村局多次开展针对非法捕鱼的联合执法,但效果有限。为维护我县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确保与周边地区禁渔措施的协调统一,我县亟需建立相应的内河禁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浙江省八大流域禁渔政策精神研究制定符合本县实际的禁渔制度,将为整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提供重要的执法依据,有效保护鱼类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自我修复,助力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乡村建设。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4.《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三、起草过程
1.2024年4月,多次同联动监督调研组开展座谈交流,并共同赴西店、前童、黄坛等乡镇实地调研,形成意见征求稿;
2.2024年9月至10月多次征求相关县级部门意见与建议;
3.2024年10月14日至10月24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4.2024年10月28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5.2024年11月28日,经县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1.禁渔范围和时间:根据宁海县内河流域禁渔制度实际情况,禁渔范围为宁海县范围内白溪、大溪、汶溪、凫溪、颜公河、力洋溪、茶院溪、西仓溪、中堡溪、车岙港、清溪、东岙溪、长洋溪、石门溪、五市溪、一干线、干溪及槐路河等共计18条主要内河流域开放性水域,禁渔期限为每年4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2.禁止作业方式:禁渔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形式的渔业捕捞行为(娱乐性游钓除外)。有关科研单位因开展渔业资源调查研究等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间作业的,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3.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禁渔规定的捕捞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关于禁渔范围和禁渔时间划定的问题:
禁渔范围主要包括我县的主要河道,这些水域是水生生物繁衍和洄游的重要场所;禁渔时间根据鱼类的生长、繁殖的季节习性,在鱼类集中产卵繁育的关键时期,禁止捕捞,为亲鱼和幼鱼提供一个更好地繁殖、生长的时间和空间,使它们得到休养生息的机会。
2.关于禁渔行为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3.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非法捕捞行为,由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名词解释
1.禁渔制度指国家为保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通过划定禁渔期和禁渔区,禁止特定捕捞作业的强制性管理措施。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活动(特别许可除外),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2.开放性水域是指自然形成的、与公共水域相通的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区别于封闭式养殖水域和私人水域。
3.娱乐性游钓指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使用手竿、抛竿等非生产性渔具进行的垂钓活动,严禁使用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及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严格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七、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
适用范围:宁海县行政区域内
本通知自2025年3月22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海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相勇良、金宇东
联系方式:0574-89583913